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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21刑初204号樊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11-27 08:29:26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21刑初204号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丽英、刘圆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份,王亚明和仝文权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调查,二人为了免受刑事处罚经朋友介绍找到被告人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托赵彪办理此事,被告人樊某某向王亚明和仝文权索要3万元现金交给赵彪,并向王亚明和仝文权索要7500元好处费。在王亚明被刑拘上网后,赵彪将办事的3万元钱退还给被告人樊某某。受害人要求被告人樊某某退还37500元,被告人樊某某以各种借口为由拒绝退还。王亚明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樊某某明知自己无关系和能力为王亚明办理取保候审,仍称可以为王亚明办理取保候审,又向仝文权索要取保候审保证金25000元,在仝文权及王亚明家属多次要求被告人樊某某退钱后,樊某某退还了25000元。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并称出狱后保证将索要的剩余37500元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王亚明和仝文权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调查,二人为了免受刑事处罚经朋友介绍找到被告人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托赵彪办理此事,被告人樊某某向王亚明和仝文权索要3万元现金交给赵彪,并向王亚明和仝文权索要7500元好处费。在王亚明被刑拘上网后,赵彪将办事的3万元钱退还给被告人樊某某。受害人要求被告人樊某某退还37500元,被告人樊某某以各种借口为由拒绝退还。王亚明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樊某某明知自己无关系和能力为王亚明办理取保候审,仍称可以为王亚明办理取保候审,又向仝文权索要取保候审保证金25000元,在仝文权及王亚明家属多次要求被告人樊某某退钱后,樊某某退还了25000元。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井陉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樊某某的手机一部(honorcol—al10蓝色)不属于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2020年4月7日9时许,我队在办理“井陉县马梅梅厂区内涉嫌污染环境案”中发现:2019年7月,樊某某以能让犯罪嫌疑人王亚明免遭刑罚为由诈骗该37500元。

(2)2020年7月3日井公(环)扣字[2020]006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樊某某手机一部,honorcol—al10蓝色,五六成新。

(3)2020年7月2日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三中队到案证明:2020年7月1日下午,我单位民警在邯郸市馆陶县区内将其抓获到案。到案过程中,樊某某始终给予配合。

(4)2019年11月29日樊某某书写的欠条及樊某某身份证照片:今欠王亚明现金375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到期还不了本人愿付一切相关法律责任,本欠条钱还清自行作废,以转账记录为准。

王亚明、卢宝奇的微信号详情照片,王亚明和卢宝奇的聊天记录照片,王亚明写的事情经过的照片:王亚明的微信号为×××,卢宝奇的微信昵称为倚楼听雨,微信号为×××,事情经过为时间2019年6月24日,地点井陉县村南山上,6月28日实验加工肥皂油一次,加工失败,6月29日使用铲车进行设备整改未完成,7月1日因家中有事回家,7月4日被联合执法部门查处(被人举报)。

(6)樊某某被扣押手机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王亚明2019年7月17日15:17微信转给樊某某7500元。

(7)樊某某户籍、前科证明:户籍系河北省新华区新华路753号3栋4单元601号,其因2009年5月伙同孙丽彦以给王革找工作为由骗取现金30000元,于2011年被裕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8)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26日[2011]裕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9)2020年3月25日井检公诉诉提证[2020]1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第五条:查明樊某某是否参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况,樊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污染环境犯罪或其他犯罪)。

证人证言

(1)王晶晶的证言:2019年7月份,王亚明和仝文权他们几个人在井陉县秀林非法熬油被查,就开始找人找关系想摆平,别被抓处理人,王亚明和仝文权就通过王亚明的朋友卢宝奇看看能不能在井陉县找找人,但是卢宝奇也没有关系,他就领着王亚明和仝文权去石家庄市找到了卢宝奇的一个朋友,这个人听明来意后说没有关系帮不了,但是在卢宝奇的朋友那里干活的樊某某听说后就说他就是井陉人,说他在井陉县有关系能够摆平王亚明他们在井陉县熬油被查的事情,于是王亚明和仝文权就和樊某某相互留下了电话,之后樊某某以有人有关系的名义让王亚明和仝文权先后又是请他吃饭又是请他唱歌洗浴什么的就花了将近一万块钱,可能是大几千元,之后樊某某就以找了人需要摆平他们的事情为由向王亚明要了37500元解决此事,我们不清楚是一次性索要的这个钱还是分批次索要的,结果到了2019年7月29日,王亚明就被抓走了,后来仝文权就又找樊某某说怎么把人给抓走了,樊某某就答应说他有关系能把王亚明弄出来,但是还需要25000元钱,之后就又通过仝文权向我们家要钱,仝文权就说他自己出1万元,让我妈出15000元,这样子又凑了25000元通过仝文权给了樊某某,但是后来也没见把王亚明给弄出来,直到2019年9月份,我家收到了王亚明的逮捕证,就知道王亚明没有被弄出来,我们就觉得是樊某某是在骗我们钱,我们就通过仝文权找他要钱,再加上我爸爸身体也不好,需要看病花钱,我们也比较着急,仝文权就给我妈退回来2000元让我们先看病买药,并且跟我妈说其中15000元是聘请了律师去矿区看守所看了3次王亚明(每次5000元),但是到王亚明涉案在开庭时我们也没见到过律师,剩下的8000元我妈说仝文权也有一些支出花销就留给仝文权了,所以这样说樊某某也算是给了我们这25000元了,我们也不再说什么。在王亚明被抓走之前樊某某就要走了我们家王亚明37500元一直没信,我们也不断联系樊某某要回这些钱,但是他总是推,到2019年11月29日,我觉得他就是骗我们家,就联系上他让他给我们家打一张欠条,于是他就自己写了一张欠条“今欠王亚明现金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到期还不了本人愿付一切相关法律责任,本欠条钱还清自行作废,以转账记录为准,欠款人,樊某某,2019、11、29身份证号:1301211978××××××××”并且让樊某某在名字上按下手印然后通过手机微信给我传过来,同时我为了保险起见还让他把他的身份证也拍照给我传了过来,他的名字叫“樊某某”,到2019年12月31日他也没有把钱给我们,当时我就问他,他就说给不了还得等几天才行,结果今年过年也没给,我又问他过年了能不能先给一点,少给点也行,但是他也没给,之后因为疫情都不能出门什么的我们就没有再联系,直到今天上午可能你们给他打电话了,他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去井陉县公安局告他去了,我说没有,他就说你们给他打电话了,并向我保证说今年4月10号之前一定能把这37500元给了我们,但是我们觉得他的话不保险,仍然是在骗我们。原先的25000元算是给了我们了,其中有10000元是仝文权出的,后来给了我妈2000元让买药看病,仝文权留下8000元,剩下的15000元仝文权说是聘请律师去看了三次王亚明花了。

(2)仝文权的证言:2019年7月初,我和王亚明、赫卓、高峰等人在井陉县非法熬油时被查,我们熬油的几个人就商量着让王亚明一个把事情揽起来。我和王亚明就想找人看看能不能别处理人,也就是交点钱将事情摆平,交点罚款不判刑。王亚明就联系了朋友卢宝奇。2019年7月的一天,卢宝奇就带着我和王亚明一块到了石家庄市桥西区塔谈商贸城的一公司,卢宝奇的一个姓霍的朋友的办公室,到了之后,王亚明就将自己在井陉县非法熬油的事情给姓霍的朋友讲了一下,我们在姓霍的办公室说话时,当时还有一个男子在他的办公室,后来才知道叫樊某某,听到我们说的话之后,樊某某就说:我是井陉人,我有关系,有认识的人认识井陉县的县长和局长,并且我的姨姨在检察院,这点事打个电话就办了。听了樊某某的话之后我们就相信他了。离开之后,就通过电话联系,主要是王亚明和卢宝奇联系的樊某某多,打电话主要就是谈事情怎么办。过了几天,樊某某就联系我们说:找下人了,能办此事。于是我就开车拉上王亚明和卢宝奇、樊某某一块到了城角街一小学的附近,到了之后,我记得是我和卢宝奇没有下车,樊某某就跟王亚明一块去找人办事了,具体找了谁我当时并不清楚,下来在回家的路上我才听王亚明说是找了一个姓赵的男子,并说姓赵的男子已经找了领导,这事能办成,但找人要花钱,让我们准备钱。过了几天,我们准备好钱之后,吃饭时王亚明把钱给了樊某某三万元钱,樊某某转手将钱给了姓赵的男子,吃完饭姓赵的男子就走了。王亚明、卢宝奇、樊某某和我就又去唱歌了,在唱歌期间霍磊滨也到了现场,唱完歌之后我们就走了,唱歌时也花了不少钱。当天下午,王亚明通过微信又转给了樊某某7500元,这事我是后来才听说的。过了没有几天王亚明被上网通缉了,我们就打电话问樊某某怎么回事,樊某某就说正办呢,我一看花了钱也没顶上什么事,就想让樊某某给退钱,但樊某某总是找借口不给退钱,没有几天王亚明就被抓了。我就和卢宝奇电话联系樊某某问:怎么花了钱,人却被抓了。樊某某说人抓了,只能办取保,办取保还需要钱,因为王亚明是进去替我们顶罪的,我怕把我们也抓起来,就又给了樊某某记不清是10000元还是20000元了,给了樊某某钱之后,迟迟不见王亚明被放出来,在这期间,樊某某还多次向我要钱,我也记不清又给他钱了没有,因为时间太长了。大约在9月份的时候,王亚明被逮捕了,结果花了那么多钱也没有办成事。我就和王亚明的家里人商量不办了。我和卢宝奇、王亚明的家人就让樊某某给我们退钱,因为当时讲好,办不成事,钱就给退了,我和卢宝奇、王亚明的家人多次向樊某某要钱,樊某某就是找各种借口不退钱,并且我还打电话向樊某某找的姓赵的男子要过钱,姓赵的男子说:在王亚明被抓之后早就把钱退给了樊某某,经多次要钱后,樊某某把办取保的钱退给了我,但我们刚开始给樊某某的37500元一直没有给我们退回来,因王亚明的父亲身体不好,为了退钱,我和王亚明的母亲还专门去石家庄的刑警队告樊某某,但人家没有给立案,只是给樊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赶快还钱,再后来我也被抓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一共给了樊某某三次钱,第一次是现金30000元,吃饭时王亚明给了樊某某,樊某某当场就转手给了姓赵的男子,第二次是吃完饭之后,樊某某向王亚明要的7500元钱,王亚明是通过微信给的樊某某;第三次是我给的,记不清是10000元还是20000元钱了,王亚明的家里人是否出钱记不清了,是办理取保的钱,后来樊某某给退了。37500元钱,我记不清我是出了10000元还是15000元了,反正是一共我和王亚明出了40000多元,除了给的樊某某的37500元,其余的钱都请吃饭和唱歌花了。办取保的钱给退回来了,除了给王亚明家里人2000元,其余的钱请律师花了。

(3)卢宝奇的证言:去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王亚明,他在井陉县非法熬油涉嫌污染环境被查之后还曾找我看看有无认识的人,我当时也不认识井陉县的人也没有关系就电话联系我的朋友霍磊滨(男,35岁左右,石家庄市区人,电话是130××××9900),想着看看他有无关系给打听一下王亚明在井陉县非法熬油被查的事情,他说他看看,然后一会就给我回过来电话说他那里正好有个井陉县的人,然后我就带着王亚明以及王亚明一块带着的仝文权一起到了霍磊滨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塔谈商贸城他的公司(也位于一个写字楼上,具体哪个记不清了),去了之后他就介绍他公司工作的樊某某给我们认识,并说他就是井陉县人,樊某某说他在井陉县认识人(有关系),让我们跟樊某某说一下王亚明在井陉县熬油被查的事情,之后王亚明把他在井陉县熬油的情况说了一下(只说他刚在那里干开还失败了之类的,具体可以见微信上他给我发的自己写的一个情况),樊某某就答应了王亚明的请求,就是看看事情有多大,怎么处理,以及能不能大事化小,交点罚款的意思或者办个取保,后来樊某某就告诉王亚明说让准备钱,并说还找了个他的朋友,说能办,然后他们就自己联系了,后来樊某某说要王亚明三万元钱,吃完饭樊某某就让王亚明他们把三万元钱现金给了他然后他再给了他的那个朋友。过了没几天,王亚明就被抓了,仝文权就找到我一块电话联系找樊某某看看怎么回事,怎么还把王亚明给抓了,樊某某就说抓了就只能办取保候审,办理取保还需要钱,让仝文权回去准备两万元钱,仝文权最后只给了樊某某两万元钱,后来樊某某又跟仝文权说那点钱不够,还需要拿钱,也不止一次要钱,但是也不见王亚明被放出来,后来仝文权跟王亚明家里商量之后就跟樊某某说不能办就不办了,之后仝文权就找樊某某要钱,也通过我要过,并且仝文权还找樊某某的那个朋友打电话索要,但人家说没办成事情早就把钱给了樊某某了,所以后来仝文权就找樊某某要钱,樊某某答应退钱,而且他当初给王亚明他们办事时也答应说办不成了就退钱,我后来再问仝文权时,他说樊某某给他退了一点,但是退了多少钱还差多少钱我不清楚。后来仝文权一看也要不回来,就带着王亚明他妈和我一块去了石家庄市区的一个刑警队咨询过看看能不能报樊某某诈骗,简单跟他们说了一下之后,刑警队的人给樊某某打了打电话让他尽快给人家钱就没有再继续管,这期间我也向律师咨询了一下,看樊某某的行为能不能构成诈骗,但是律师说如果人家还钱的话也不好说,后来我们也就没有怎么联系过,仝文权后来也被抓了,但当时我也不清楚。因为王亚明刚开始跟我说他在井陉县熬油,是实验一下还失败了,是要准备干的,我以为就他一个人,结果后来他找樊某某处理他的事情期间又有他舅舅也参与了,而且也被抓了,直到后来才知道仝文权也参与了,他们一共有六个人参与,后来我就没有掺和他的事情。直到前两天,你们找我时,我才问王亚明的姐姐是怎么回事,他才说是关于樊某某骗钱的事情,所以这时我才知道樊某某还差人家3万多元,并且樊某某还跟王亚明姐姐承诺说今年4月10号之前给了。

(4)霍磊滨的证言:2019年夏天,正定县我一个朋友叫卢宝奇的给我打电话说知道我认识人多,想看看我有没有关系能给处理一下,说他有朋友因为在井陉县加工肥皂油被查了,我就叫他领着那两个人来我现在的办公室里,当时樊某某也在,然后卢宝奇带着的两个正定年轻男子来了,其中一个个高年纪大点,一个个低年纪小点,其中那个年纪小点的正定男子就跟我们说他们俩在井陉县个地方加工肥皂油涉嫌违法被当地公安、环保给查了,想看看我有无关系给他们解决一下,意思就是能花点钱处理一下就处理一下,被抓人判刑什么的,我一听就直接说我没有关系管不了,但是旁边的樊某某就说他是井陉人,他有关系能给看看,然后又跟正定这两个人年轻人具体谈,这个年轻点的正定男子就又说如果能找到公安局的局长什么的就能办成,樊某某就说他认识县长什么的,有关系能给他们看看解决处理了,然后他们就自己留下了联系方式相互联系了,我也没有再管这事。过了几天,正定这两个年轻男子又过来我办公室找樊某某,听说好像是其中有一个人被上网通缉了,看怎么回事,然后樊某某就带着这两人然后同时我也有事就同趁车一块去石家庄市城角街和工农路附近的一个学校找了一个叫赵彪的男子,好像是衡水那边人,然后樊某某跟赵彪说明情况后,赵彪说他认识井陉县的县长还是副县长什么的,局长也认识,但是听他们说他们的事后说他们的事不好办,需要找市里的公安或者政府的人办理,办理就需要花钱,意思就是需要让正定这两个年轻人出钱,之后樊某某也跟人家这两个正定男子也说需要花钱解决,完后过了几天正定这两个年轻人就拿着现金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又来到我办公室找到樊某某交给了他,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后来据说把正定的年纪小点的男子给抓了,卢宝奇还找我让樊某某给人家退钱,我就跟樊某某说你给人家办不成就把钱给人家退了,也因为他没给人家退钱我还跟他在我现在的办公室吵了一架就把他撵走了,之后没再联系过,后来听卢宝奇说他最后可能给人家退了一部分,也没退全,而且听他说没有被抓的那个正定男子还去找过赵彪要钱,赵彪还说事情没办成已经把钱都退给樊某某了。

(5)赵彪的证言:2019年夏天的时候,应该是在7月份,原先认识的朋友樊某某,当时他还欠我钱,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正定有个小兄弟在井陉县提炼什么油应该是肥皂油,被村民举报说有污染被查了,看看我有没有关系给他找找人尽量别抓人别判刑,能交罚款就交罚款处理了,后来他就带着正定的这个小兄弟叫小王的还有一个姓卢的和另一个男子一块来到我在的办公室找到我说了这事,我只是跟樊某某说先打听打听看,樊某某就让姓卢的男子留下了我的电话说以后常联系,后来过了几天樊某某带着这几个年轻人去吃饭,我就过去跟他们一块吃了饭,完后我上车走时,樊某某递给我三万元现金,并跟我说这钱是他向小王等人要的,然后拿过来让我找找人找找关系,给小王跑跑,哪怕交点罚款别走司法程序抓人判刑,因为当时小王已经被上网通缉了,我推辞不过就接住了,后来我就四处托人打听小王这事,但是因为小王涉嫌的是现在正在抓紧的环保违法行为,没有人能给他办成他们想要的结果,而且后来小王也被抓了,于是我就单独把樊某某叫到我的办公室又把这三万元钱现金给了他,并跟樊某某说清这事谁都办不了,让他把这些钱还退还给人家,樊某某他说七八年前还欠我五千元钱就数出来伍仟元钱给了我说算是还债了,拿走了剩下的两万五千元,并答应我说回去退还给小王他们其他完整的三万元钱,这样子就走了,我们也没有再联系,但是过了一阵子,那个跟小王一块来的姓卢的男子叫卢宝奇,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小王被抓了能不能把办事的钱给退了,我当时就告诉他说早已经把这些钱都退还给樊某某了,让他们找樊某某要。之后我觉得樊某某这人不行,而且多方打听他可能还欠很多人钱,但是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就拉黑了他电话没有再跟他联系过。

3.被害人陈述

王亚明陈述:2019年7月初,我和仝文权、高峰等人在井陉县熬油时被公安和环保部门查了,我就联系了朋友卢宝奇,问卢宝奇说:我在井陉县非法熬油被查了,看你认不认识人,给问一下事情的大小,看看怎么处理。时间不长,卢宝奇就带着我和仝文权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塔谈商贸城的一公司,是卢宝奇一个姓霍的朋友的办公室,卢宝奇的姓霍的朋友就介绍我们认识了一个叫樊某某的人,我就把事情跟樊某某讲了一下,并没有跟樊某某讲实话,我只是说在井陉县熬油失败了,被公安和环保部门查了。樊某某就说:我有关系,有认识的人认识井陉县的县长和局长,看能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交罚款的就不判刑了。我们离开之后,就通过电话联系,有时我联系樊某某,有时是卢宝奇联系。过了几天,樊某某就联系我们能办此事。于找到了一姓赵的男子,我给他写了一个情况。姓赵的男子说能办此事,已经找了领导,让我们准备钱,后我们就离开了。卢宝奇就电话联系樊某某需要多少钱,经联系后,我准备了三万元钱。过了几天,我们一块吃饭时我给了樊某某三万元钱,樊某某转手将钱给了姓赵的男子,吃完饭姓赵的男子就走了。我、卢宝奇、樊某某、仝文权就又去唱歌了,在唱歌期间霍磊滨也到了现场,唱完歌之后我们就走了,吃完饭的当天下午,是樊某某又打了电话,向我们要钱,也没有说是什么钱,我就从自己的微信又转给了樊某某7500元。过了几天我听说我被上网通缉了,我就打电话问樊某某怎么回事,樊某某就说正办呢,我一看花了钱也没办成事,就想让樊某某给退钱,但樊某某总是找借口不给退钱,没有几天我就被抓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被公安机关通缉之后,又向我要过钱,说是能给我办理取保候审,因我不相信他了,就没给他钱,我被抓之后是否向我家属或仝文权等人要过钱没有我不清楚。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7月份一天上午,我在朋友霍磊滨位于塔谈国际十号楼的办公室闲坐,霍磊滨就问我说:你是井陉人,我有个朋友在井陉犯了点事,看你能给处理一下不行。我就说:先看看是什么事,如果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办。过了几天,王亚明、卢宝奇、还有一个姓仝的男子一块到了霍磊滨的办公室,霍磊滨先给我介绍了王亚明、卢宝奇和姓仝的男子,后王亚明就给我讲了一下他在井陉的事,大概意思是王亚明在井陉县熬肥皂油时被查了,看看能不能给找一下人疏通一下。我就说:我有朋友认识井陉县的县长,能给你找一下人疏通一下,看能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交罚款的就不判刑,之后就是电话私下联系,主要是卢宝奇跟我联系的多,王亚明偶尔也打电话催我尽快找人办此事。在此期间我找了朋友赵彪,先跟他电话联系看能不能办此事,并对赵彪说了一下王亚明的事。赵彪对我说:问题不大,我认识领导们。过了一、二天,我和王亚明找到了赵彪位于城角街一小学租住的办公室内,我们三个人在赵彪的办公室聊了聊王亚明的事,赵彪说找了检察院的领导了,能办此事,并让王亚明准备五万元钱写一下事情经过。走了之后,我就和卢宝奇打电话联系,卢宝奇说王亚明没有那么多钱,能不能少点钱。我和赵彪电话联系后,告诉卢宝奇让王亚明先准备三万元。紧接着我和卢宝奇、王亚明、姓仝的男子吃饭,吃完饭姓仝的男子在送赵彪离开时给了赵彪三万元钱。后王亚明、卢宝奇、姓仝的男子和我一块去和平路一歌厅唱歌时,霍磊滨也到了,唱完歌之后我们就走了。记不清过了几天,赵彪给我打电话说:王亚明被通缉了,这事不好办,得加钱。我就又将这情况告诉了王亚明,我、王亚明、卢宝奇、姓仝的男子和赵彪又在霍磊滨的办公室见了一面,赵彪说:王亚明被通缉了,这事不好办,还得加钱。王亚明没有钱,比较犹豫,结果也没有加钱,事情也没有办成。时间不长,王亚明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卢宝奇和姓仝的又找我说,王亚明被抓了,看怎么办,我就答应他们说,人被逮了,只能办取保,我可以给你找人,办取保候审,但你得拿钱,姓仝的男子又给了我二万五千元,我就又给他们找人办取保候审,结果也没有办成。又过了一段时间,王亚明被逮捕了,王亚明的家属和姓仝的男子就找我退钱,我就先把办取保候审的钱退了。就剩下37500元了,后王亚明的姐姐和母亲、姓仝的男子多次向我要钱,因为我自己花了就没有给退。在2019年11月29日,我就给王亚明的家属打了一个欠条,并通过微信将欠条和身份证发给了王亚明的家属,承诺2019年12月30日前将钱还清,结果我没有钱也没有还。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王亚明被抓后,我说只能办取保候审,我给你们找人,但还得拿钱。没有抓王亚明之前是找的赵彪办的,抓了王亚明之后,我找人给办的,只是找了一个律师咨询了一下。我一共收了二次,第一次给了37500元,给赵彪30000元,给了我7500元;第二次给了我25000元。第二次给的钱已经清了,都退给了姓仝的男子了。第一次给的37500元,给了赵彪的30000元,赵彪办不成事后都退给了我。钱自己花了一部分,干工程赔了花了一部分。2019年11月29日打的欠条,承诺2019年12月30日还。因为我靠赵彪办事,我并不认识什么人能给王亚明等人办事,我也没有能力给人家办事,但我给他们找了赵彪办事,我是向他们索要的好处费7500元。在办不成事之后,王亚明被抓了,赵彪退还了钱,因为我把钱花了,我就没有告诉王亚明家里的人或卢宝奇等人,所以我只能继续骗他们说可以给他们办理取保候审。在王亚明被抓之后,我以给王亚明办理取保候审的名义要的,也是骗姓仝的人,因为我并不认识公检法的人,也没有能力办成此事,也没有找人办理此事,只是找了一个律师咨询了一下而已,后来25000元钱已退还给了姓仝的男子。

5.检查笔录及照片:经检查发现,王亚明曾在2019年7月17日微信转给樊某某7500元。检查过程中,未对手机造成损坏。

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罪,理应从严惩处;该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且被骗钱财已退还给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由井陉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樊某某所有的手机一部(honorcol—al10蓝色),依法予以追缴,优先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永生

审 判 员  杜志霞

人民陪审员  付春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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