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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刑初718号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时间:2021-10-18 07:00:45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71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剑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推广润滑油改造技术、承揽污水改造工程需要疏通关系、请客送礼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共7.5万元。所得赃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上不存在诈骗被害人的意图,被告人和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其二人有经济上的往来;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推广润滑油改造技术、承揽污水改造工程需要疏通关系、请客送礼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共7.5万元。所得赃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后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李某、杜某、任某、杨某、张某、王某、魏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明细、还款协议、收条、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孙某退赔人民币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妍

人民陪审员  张瑞香

人民陪审员  王 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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