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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3刑初273号郭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时间:2021-10-18 06:59:21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273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德、孙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张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12月,焦朝营、吕占胜(均已判刑)经预谋合伙成立河北中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8月至12月间在焦朝营、吕占胜授意下,通过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虚构的“成功白领女士”身份,向被害人推荐使用河北中顺投资有限公司的虚假农产品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后由焦朝营、吕占胜在后台操控期货数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其中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的被害人王某被骗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66112元。2019年3月27日,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诈骗数额不应以被害人损失数额认定,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书,且目前怀孕,没有再犯罪社会危害性,故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焦朝营、吕占胜(均已被本院判刑)经预谋合伙成立河北中顺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诈骗。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8月至12月间在该公司任队长,负责与客户聊天骗取对方进行投资。在焦朝营、吕占胜授意下,通过QQ聊天软件,以虚构的“成功白领女士”身份,向被害人推荐使用河北中顺投资有限公司的虚假农产品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后由焦朝营、吕占胜以操控期货软件后台数据的方式,造成投资人交易亏损,骗取投资人的投资款。其中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的被害人王某被上述方式诈骗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66112元。

2019年3月27日,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聊天记录图片、视频光盘、被害人账户明细查询清单、其他涉案人员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被告人银行存款查询明细、河北省商务厅证明、河北中顺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孕检证明、人员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投案证明、工作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诈骗数额不应以被害人损失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应以总体诈骗金额定罪量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在本案中为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经济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书;被告人郭某某现有身孕,且有二名幼子需要抚养,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与被害人已达成谅解协议,不再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不再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连带退赔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李晓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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