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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刑初502号尤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时间:2021-09-13 08:10:17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4刑初502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翠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及辩护人石广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尤某某因购买彩票亏损,于2019年7月中旬至8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镇的天津新伟祥工业有限公司等地,虚构其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家里有事急需用钱等虚假事实,以借钱为名骗取其同事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等34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4420元继续用于购买彩票等开支,因再次亏损无法归还上述钱款,后离开武清并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上述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发表了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尤某某因购买彩票亏损,于2019年7月中旬至8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镇的天津新伟祥工业有限公司等地,虚构其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家里有事急需用钱等虚假事实,以借钱为名骗取其同事被害人王某、马某等34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4420元,并将上述钱款继续用于购买彩票等开支,后因再次亏损无法归还上述钱款,被告人尤某某离开武清并断绝与被害人联系。

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上述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树崑

人民陪审员  王国红

人民陪审员  梁建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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