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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8刑初618号张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时间:2021-09-11 09:08:25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8刑初618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振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以“王孟”虚假身份与刘某某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张某虚构发生交通事故、投资、被他人起诉等事实,骗取刘某某钱款89万余元。2020年6月9日,刘某某报警。2020年7月22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截图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记录、借条、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已结婚的情况下,虚构“王孟”单身身份后与微信网友刘某某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张某谎称自己或家人发生交通事故、创业投资、被他人起诉需要钱等,多次骗取刘某某共计952872元。

2020年6月9日,刘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20年7月22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2、刘某3、刘某4、韩某、陈某、姚某、郝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截图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记录、借条、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31年3月22日止。罚金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952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于富荣

人民陪审员  刘振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明海荣

书记员商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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