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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刑初169号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时间:2021-08-29 07:34:16 浏览量: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681刑初1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20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20)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郭某,并编造“何某”的身份假装与被害人郭某交往,以生病、买衣服等为由从被害人郭某处骗得人民币7800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唐某通过其男友张某认识被害人周某,并假装与被害人周某交往,以需要车费为由,从被害人周某处骗得人民币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86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郭某的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周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归案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谅解书,微信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作案使用的白色OPPO手机一只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唐某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本院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OPPO手机一只,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岩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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