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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刑初491号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时间:2021-08-24 08:33:01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49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琥珀郡等地,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被害人陈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同居,后以办理父亲葬礼等名义,骗取陈某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琥珀郡等地,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被害人程某交往,后以借钱还信用卡、给领导过生日等名义,骗取程某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琥珀郡等地,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被害人李某交往,后以帮被害人寻找男朋友、帮助其立案等名义,骗取李某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琥珀郡等地,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被害人奚某交往,后以需要借钱买药、办案需要购买手机等名义,骗取奚某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2020年6月12日,陈某某的亲属赔偿陈某人民币13.5万元,赔偿程某人民币2.1万元,赔偿奚某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某、奚某、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侯某、牛某、殷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手机截图、购物照片、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电话记录、接报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多数被害人的谅解,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三万七千二百元(已交至本院)。

三、在案扣押手机一部、警服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春光

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

人民陪审员  樊秀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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