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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1318号董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时间:2021-08-23 09:12:14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31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富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食宝街等地,虚构项目并以垫资返利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害人田某1(女,32岁)人民币141430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22530元,尚有人民币118900元未返还;被害人张某(女,27岁)人民币123498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37225元,尚有人民币86273元未归还;被害人田某2(女,28岁)人民币61550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13650元,尚有人民币47900元未返还;被害人董某(女,26岁)人民币68138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38910元,尚有人民币29228元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82301元。被告人堇思宇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依法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董某某虚构项目并以垫资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1、张某、田某2、董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创业大街附近、食宝街、通州区马驹桥镇西田阳村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被告人董某某转款,其中被害人田某1被骗人民币118900元、张某被骗人民币86273元、田某2被骗人民币47900元、董某被骗人民币29228元,四名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82301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1、张某、田某2、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账务明细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赔被害人田某1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九百元、张某人民币八万六千二百七十三元、田某2人民币四万七千九百元、董某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二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红艳
人民陪审员 赵卫民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