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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2刑初693号冯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8-21 08:13:20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2刑初69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初,被告人冯某某通过网络与陈某相识。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假借男女朋友交往,多次以母亲看病、租房、朋友打架住院等虚假理由向陈某索要钱财。陈某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某号的居住地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冯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3400元。后陈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冯某某还钱,被告人冯某某还款人民币2300元后将陈某拉黑失联。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某酒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冯某某已退还赃款,并获得被害人陈某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有如实供述,退还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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