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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542号马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9 09:39:47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54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3日至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通过网络冒充女性以交友网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男,20岁)人民币8000余元。2020年8月23日,被害人刘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二、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人民币八千三百九十六元九角八分,发还被害人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