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2020)京0105刑初2246号朱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6 09:49:01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24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1、张某、梁某,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4月至10月间,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王某1(女,29,山西省人),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后朱某某多次虚构父亲车祸住院、家人旅游用款等事由,骗取王某1223400元,后于案发归还王某173171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4月至5月间,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张某(女,27,天津市人),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后朱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茉藜园小区等地,多次虚构其管理电竞游戏团队,需给团队发工资、支付比赛活动等事由,骗取张某人民币70997元。

三、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茉藜园小区等地,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梁某(女,32,河南省人),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后朱某某多次虚构父亲车祸住院等用款事由,骗取梁某人民币46300元,案发前归还700元。

被害人王某1报案,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王某1、张某、梁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王某2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亲属代为退赔了三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梁某对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类似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鉴于朱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轶凡

人民陪审员  闫春红

人民陪审员  赵惠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召

分享到:
上一篇:(2020)京0102刑初656号杨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20)京0115刑初1433号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