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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1978号朱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时间:2021-07-19 08:10:08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97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祥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朱俊、李诗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本市海淀区杏石路某号等地,虚构自己有能力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帮助被害单位北京市某实验学校的学生办理包机回国,诈骗被害单位人民币400万元。
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称其确实轻信了石某可以办成此事的承诺,其愿意积极退赔。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能够认罪悔罪,愿意退赔,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4月,在本市海淀区杏石路某等地,虚构自己有能力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帮助被害单位北京市某实验学校的学生办理包机回国,诈骗被害单位人民币400万元。
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实质性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朱某、刘某、苏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书,承诺书,银行交易记录,工作记录,朱某手机提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视听资料,朱某的房产证,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向被害单位北京市某实验学校退赔人民币四百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于 洋
人民陪审员 王群利
人民陪审员 姜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