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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2208号王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13 09:19:23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20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淑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锦绣大地等地,以贩卖瓜子为由并谎称已发货,收取被害人于某货款人民币34500元,收取被害人王某货款人民币11500元,后一直未发货,并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王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王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于某、王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