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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985号赵某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12 09:04:24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98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虹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泽予、苗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工商银行甜水园支行,以投资宗教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60万元,后归还人民币32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平安银行东三环支行等地,以解冻银行卡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后归还人民币8万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5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公园等地,以投资宗教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0万元,后归还人民币3999元。
四、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幸福时光35号265号等地,以投资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共计6万余元。
五、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家园等地,以投资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自己没有以宗教项目骗何某、韩某,是借贷关系,钱用于公司运营;只拿到赵某的5.2万元。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指控诈骗何某、韩某只有被害人的陈述;韩某的10万元没有转账记录,不是诈骗;被告人和赵某只有5.2万元的经济往来,而且是借贷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工商银行甜水园支行,以投资宗教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6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32万元。
二、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平安银行东三环支行等地,以解冻银行卡等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共计171.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93950元。
三、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公园等地,以投资宗教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还人民币6665元。
四、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于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幸福时光35号265号等地,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2万元。
五、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家园等地,以投资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9月,我女儿王某带赵某某到团结湖公园找我,之后他经常来我家。10月底,赵某某到我家,说他正做一个佛教项目:建造寺院、修建地宫,可以让我们这些信众死后埋在地宫中。他说现在参与的人特别多,可以赚钱。2017年11月,赵某某说他这个项目需要一笔钱,希望我投资,让我投300万元。我没那么多钱,他说可以把房子抵押了,我就一套房子没答应。后来他一直说不会骗我,还答应给我同等价值的房本。在他一再劝说下,我相信了他。12月7日,赵某某带我和我女儿到了朝阳区不动产中心,还带了一个姓王的出资人。我们与姓王的签了抵押合同,我女儿是担保人,合同被赵某某拿走了。姓王的给我工商银行(2841)转账260万元。12月8日,赵某某带我到工商银行给他工商银行0755的卡转账256.1万,给一个叫大成的转了3.9万。我向赵某某要他答应的房本,他让我等一等。之后他不给我房本,也不把抵押房子的钱给我,还说最多用8个月,每个月30万元,就给我转了30万元。第二个月,我找他,他说自己的卡被封了,等解封可以把钱给我。2018年12月,赵某某说卡没解封,房子得再抵押一次,不然会被起诉。12月24日,赵某某带我和我女儿签合同。赵某某找来小额贷款公司,走我的账户9987,房子抵押给王某强。2019年5月8日,王某强在河北省蠡县法院起诉我。6月24日,王某强要20万元罚款,我给他转账20万元。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我和赵某某是高中同学。2017年8月,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我。他说在做德州扑克和金融挣了不少钱。他还经常到我家,提到他有统战部的关系,可以拿到寺庙地宫项目及寺庙相关的项目。2017年12月,赵某某说佛教项目政府可以给贷款投资,因为该项目款项没下来,需要启动资金。他说统战部什么都已准备好,再不启动后果严重,向我借300万元。我没那么多钱,他说可以把房产抵押银行。房子在我母亲何某名下,他就到我家和我母亲说这些投资内容,劝我母亲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我母亲没同意。后来,他每天都来我家,说这事。2017年12月5日,他来我家劝我母亲,说可以给死后的人做法事等项目,我母亲同意抵押了房产。12月7日,赵某某带我、我父母到朝阳区不动产中心;还带了一个姓王的出资人。我们与姓王的女士签了抵押合同,我是担保人,合同被赵某某拿走了。姓王的出资人给我母亲工商银行卡(2841)转账260万元。12月8日,赵某某带我母亲到工商银行,给他工商银行卡(0755)转账256.1万元;给一个叫大成的转账3.9万元,赵某某说是介绍费。12月9日,赵某某给我农行卡(8971)转账32万元,说这钱不能白用,他有还款能力;赵某某还买了我4万元的货。
2018年1月,赵某某说他的工商银行卡被调查了,要50万元帮我保住房子,他自己的事也要继续进行。我说没那么多,可以去凑。2018年1月至7月,我陆续给赵某某招商银行卡(1218)共计转账69.4万元。2018年8月29日,赵某某说他招商银行卡里才到了500万的公款被冻结了,让我给他转50万元给我解决房子的事。我找别人借了50万元,从我农业银行卡(8971)转到赵某某给我的刘某岩的工商银行卡(9045)。2018年11月初,赵某某说找公安局的政委解卡,向我要30万现金用于打点。11月7日,我在亮马桥的平安银行贷款30万元,后在东直门的平安银行取出30万元现金给了赵某某。
2018年12月,赵某某说卡没法解、没法帮我把房子赎回来;但可以找另一个公司接手房子。2018年12月4日,我和我母亲去签合同,赵某某找来小额贷款公司走我母亲何某的账户(9987),房子抵押给一个叫王某强的人。我没有王某强的账户和联系方式,赵某某让我钱转给他,他来还款。为了继续打点关系,保我的房子和解他的卡,赵某某让我继续给他转钱。我陆续给他平安银行(0952)转账22万元。2019年5月8日,王某强在河北省蠡县法院起诉我;6月24日,王某强向我要20万罚款,我给王某强转账20万元。2019年4月,赵某某在我要求下还了8万元。
2019年5月,我约赵某某到我家,问他把钱用到哪里,他说用到统战部的地宫项目,我给他录像了。过一段时间,赵某某的一个朋友打电话给我,说赵某某把钱用于消费了。
3、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初,赵某某在我跳舞的团结湖公园转悠。赵某某找我聊天套近乎,说想扶持几个舞蹈队,可以帮我们舞蹈队送送水,解决场地和服装问题。我和赵某某接触有半年时间,觉着他人挺不错。2018年3月,赵某某和我说他的佛教地宫项目,在鼓楼的火神庙、河北、成都等地的寺庙都有合作,现在处于筹备投资阶段。他自称和统战部、佛教协会的会长都认识,劝我投资这个项目。他说这个项目见效快、收益高,每个月都有利息,到期后还有回报。
2018年5月,我给赵某某转账10万元。之后三个月赵某某每个月给我1300多元,说是利息;再往后就没给我。我找他,他说忙;之后,我联系不上他了。韩某辨认出赵某某是对其进行诈骗的人。
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9年1月,我和赵某某出去的时候,他说他的一张银行卡被封了,需要一笔钱来解封,向我要20万元。我当时只有1.3万元的现金,就跟他说先拿着用。之后,他经常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和庙里有关系,合作的利润很高,需要钱投资,向我借10万元。我没那么多钱,就没同意。他说就借一个月,我只有5.2万元。我在2019年1月15日把钱转给他。2019年2月14日,我找赵某某要钱,他就一直不还我。
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7月29日,赵某某打电话说他的投资项目需要钱,问我投不投资。我说没钱,他让我给他凑点钱。他说投资算命的项目,给别人算命还可以驱灾辟邪,这个项目赚钱。我这些钱算是入股,每个月给我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他说一个月就能还我。我通过微信给他一笔1.6万元、一笔4千元。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王某找我借钱,跟我说了赵某某向她借钱的事:为了帮助赵某某投资佛教地宫和解冻银行卡,王某借给他400多万元。2019年5月的时候,王某把赵某某约到家里谈还钱的事,我也在。赵某某说他的钱投资佛教地宫项目赚钱了,但赚的钱都在他被冻结的银行卡里拿不出来,所以让王某转钱解冻银行卡。我当时录像了。他说自己的银行卡现在还被冻结,会还王某的钱,但现在还不了。让王某把自己的房子卖了还抵押贷款,他会想办法从别人拿弄钱还王某。
7、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明:2017年12月8日,何某在工商银尾号2841的账户转给赵某某尾号0755的银行账户256.1万元,转给赵某成尾号2738的账户3.9万元。
赵某某在工商银行尾号0755的账户在2017年12月8日收到何某转账的256.1万元前,余额不足200元;此后通过转账、消费等支出钱款,至2018年1月11日余额不足1万元(此间仅在2017年12月21日收入利息100余元、2018年1月3日转入18.6万元)。在支出的款项中,转给王某8971账户共计36万元;转给刘某岩尾号7669账户24万余元,赵某某当庭表示刘某岩是自己公司的副总,不记得这些钱用于干什么了;转给吴某娜尾号5971账户50万元,赵某某表示这是公司的房租;转给郝某勇、杨某君、赵某成、张某雯等人的账户共计97.1万余元,赵某某当庭表示这些人和自己的公司没有关系,想不起钱款用途;其余款项通过POS机消费、ATM交易等方式直接支出。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王某在平安银行尾号7227的账户2018年11月17日柜面取款共计30万元,收到赵某某汇款共计43600元;王某在农业银行尾号8971的账户,汇给赵某某尾号1218的账户共计69.4万元,汇给刘某岩尾号9045的账户50万元,汇给赵某某尾号0952的账户共计22万元,收到赵某某汇款共计138750元。赵某某招商银行尾号1218的账户,于2018年8月3日通过支付宝共计支付给王某11600元。
2018年5月至12月,韩某在工商银行尾号为9632的账户共收到刘某岩支付宝转账共计6665元。
2019年1月15日,赵某给赵某某尾号0952的账户转账5.2万元。赵某某在平安银行尾号0952的账户在赵某转账的5.2万元前,余额不足5元;收5.2万元后,当日转给张某雯尾号8703的账户27500元,转给王某尾号7227的账户10800元,通过腾讯财付通支出1万元。
2019年7月29日,刘某通过微信给赵某某转账共计2万元。
张某雯、刘某岩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8、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明:
2019年,何某催赵某某还款的情况。
王某催赵某某还款的情况,其中赵某某提到“还这个钱是我的责任。行情不好或者市场不好所以你家的钱没有回来”。
赵某某发给刘某身份证照片及收取微信转账的2万元。
2019年1月15日,赵某某给赵某发了自己的银行卡,赵某表示“那你借的话就是65000了啊”,赵某某表示同意。赵某提示赵某某下个月14还。2019年2月16日,赵某追着赵某某还钱。2019年6月19日,赵某继续追债,赵某某表示“我拿了52000”。一直到2019年3月11日,赵某都在追6.5万元的债,赵某某没还钱。
9、北京某庙出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庙2010年12月正式向社会开放,不存在所谓“地宫”项目,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以此名义对外募集善款,与赵某某没有任何宗教业务往来。
10、录像材料证明:赵某某在和王某、李某聊天中,表示肯定会帮王某的母亲保住房子,现在已经找到统战部门的人,并且和他人合伙做一个有全国宗教寺庙的APP,下周就开始做,预计一个月有50万的收入;王某希望赵某某找警察把解卡的钱要回来,赵某某表示不行。
11、到案经过及户籍材料证明:2019年11月4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
2019年11月4日供述:我和王某之前是一个学校的。2017年年初,我和王某重新有了联系。我当时挣了点钱,王某问我能不能让她挣点钱,我说行。王某说她没钱,劝她妈把房子抵押了,把钱给我。王某说不认识抵押房产的人,让我帮忙。我通过赵某成找一个姓王的女子。2017年冬,我带着王某、王某的母亲和抵押人去了石佛营附近的朝阳区不动产中心做抵押。当时签的什么我不知道,房子抵押了260万元。当日,王某的母亲将260万元转给我。我直接转给王某30多万元,这是我给她一年的利息。剩下230万元,我借给门某哲40万元,有借条;他后来没有还款,我在朝阳法院起诉了他。其余的钱我用于运营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我告诉王某钱用于公司运营,每个月给她一个点的返息。
2018年,王某转账15万元到我招商银行账户,后又转给我20万元左右、15万元左右、1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王某说有闲钱了,可以借给我。这些钱用于运营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王某给我表弟刘某岩转账50万元,我也用于公司运营。
我从王某处拿走了370多万元,借给门某哲40万元,借给张某宇8万元。我转给王某100多万元,60万元的利息,其余是本金。2018年11月,王某说给我30万元现金,我不记得;2018年12月,王某转给我22万元,我不记得这笔钱。我没和王某说过我的银行卡被冻结。
2018年秋,王某和她父母带我去河北省曲阳县某寺。当时聊到地宫挣钱,王某的母亲信佛和寺庙主持熟,聊到如果主持和村里同意能做地宫项目。后来,村里没同意,这个项目没有做成。我没和王某提过火神庙地宫项目。
我帮王某的母亲抵押过两次房子:第一次通过赵某成找的抵押人,第二次是后通过赵某找的抵押人;赵某成和赵某的联系方式我记不清了。我帮王某的母亲还了一年左右的贷款利息,有20多万。
2019年3月,我向赵某借款5万元。
2019年11月26日供述:2019年初,赵某向我要了10万元,我给他转账的。2019年3月,赵某转给我5万元。他还欠我5万元。
2018年,我和王某去团结湖公园找何某,认识了她们舞蹈队长韩某。2018年5月左右,我帮韩某他们在朝阳门附近找了个地方跳舞。后来,我问韩某做不做我公司有理财,她说做。我说理财有百分之十二到十四的利息。2018年5月,韩某通过POS机刷卡10万元,是刘某岩给刷卡的,我记不清是刷到公司账户还是公司法人张某辉的账户。这笔钱,8万元用于公司运营,2万元借给了门某哲。2018年11月,公司倒闭了。我联系韩某,希望缓一年,本息一起还。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张某辉,实际控制人是刘某岩。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账户里有几万元。公司开始想做地产中介生意,P2P业务。公司从没有过地宫项目,我没和任何人说过地宫项目。2018年年底,我和王某、何某去某寺的时候,她们提过地宫项目做好了可以挣钱。我们找某寺的主持说过这件事。当时主持找村长说,村长没同意,我们就没做地宫项目。我不知道韩某怎么知道的。我给韩某一年的利息,1.6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4日供述:我在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负责房租采买。房租一个月10万左右。我一共投资200万元左右,通过招商银行账户交的钱。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放贷业务。2017年7月,门某哲陆续向我借了50万元左右。2019年5月,我已经在朝阳法院起诉他了。
2020年1月15日供述:2019年7月,我给刘某打电话,我说我的公司做塔罗牌生意,向他借2万元,答应一个月给他2个点的利息,说一两个月还。她微信转给我一笔1.6万,一笔4千。之后第一个月没还,我和他商量之后给他补齐。后来,我进来了,没还他。这笔钱用在公司周转了。
2020年4月2日供述:钱借给门某哲和张某宇48万元,100余万元用于公司房租,50余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公司日常活动用了40万元。
赵某欠我10万元,2019年初我给他转账的。我还用这些钱从王某那里买了些饰品。我没给张某雯转过账。我名下没有资产,欠我钱的人还我,我能退赃。别人还欠我100余万元。
当庭供述:我没有以宗教项目为由诈骗何某,260万元是我的借款。何某和王某的370多万元,我用自己的银行卡收钱。这些钱一部分用于运营公司,有的通过我的账户转到公司的对公账户给员工发工资了(有100多万元),还给房东转房租50万元。剩下的钱,我借出去了,借给门某哲40万元(有10万元转账);有的支付抵押房子的利息了。我对跟王某说银行卡被冻结开始的事情认罪。我没跟韩某说过关于地宫项目的事,我收到她的钱了;钱用于公司运营。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被害人何某、王某、韩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录像材料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宗教项目骗取何某、韩某钱款,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微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骗取赵某钱款,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刘某的陈述、银行交易记录等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诈骗王某、刘某钱款,本院予以确认。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表示借何某的钱用于公司运营,但又表示将40余万借给他人相互矛盾,且与银行交易记录中在一个月左右用完200余万钱款,且有100余万元不能说明钱款使用理由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关于韩某的钱用于公司运营的辩解,与其陈述将部分钱款借给他人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关于自己从未提过地宫项目的辩解,在案被害人的陈述、录像材料足以证明赵某某以宗教项目行骗,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赵某某表示没有欠赵某钱款的供述,与在案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
3、关于诈骗数额。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何某人民币260万元,案发前归还32万元;诈骗王某人民币171.4万元,案发前归还193950元;诈骗韩某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归还6665元;诈骗赵某人民币5.2万元;诈骗刘某人民币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赵某关于被骗人民币1.3万元的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4、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诈骗被害人赵某的数额略有出入,本院根据证据依法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当庭承认部分罪行,本院酌予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赵某某没有诈骗何某、韩某的辩护意见,在案录像材料、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诈骗被害人,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与赵某的涉案金额只有5.2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韩某的涉案数额没有转账记录的辩护意见,在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已对涉案10万元做了印证,足以证明涉案数额,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赵某某没有诈骗赵某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赵某某取得钱款即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且事后拒不归还钱款的诈骗行为,本院不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33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人民币三百九十六万五千三百八十五元,发还被害人何某二百二十八万元、王某一百五十二万零五十元、韩某九万三千三百三十五元、赵某五万二千元、刘某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旭
人民陪审员 张胜霞
人民陪审员 吴海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