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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632号黄某1、李某某2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09 09:13:54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63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2月17日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20]2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林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1伙同李某某2在北京市朝阳区××楼内,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运费预存款人民币20万元,之后实际发货人民币28626.8元,造成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71373.2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公安机关扣押伪造的合同章2枚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程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北京××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快递服务协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快递服务协议、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记录、发货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钱款,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扣押在案之物品一并依法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黄某1、李某某2共同退赔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三百七十三元二角,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物流有限公司。

四、扣押在案之合同章二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孙丽平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梦娇

书 记 员  李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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