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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刑初1287号李某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07 09:00:27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8刑初128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京海检刑变诉〔2020〕2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事实予以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虚构投资电影能获取高额回报等事实,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申某(女,26岁)共计人民币880000元,李某1(男,32岁)共计人民币1600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表示有部分钱款用于投资油卡,该部分钱款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将其中70万到80万用于投资油卡,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同时被害人申某因为被告人李某某抵押车辆已经收到的4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此偿还的利息以及之前给申某零零碎碎的转账都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认罪、悔罪,同时被告人并无逃匿行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虚构投资电影能获取高额回报等事实,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申某(女,26岁)共计人民币880000元,李某1(男,32岁)共计人民币1600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大部分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具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相佐证: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供称是2015年年初回国的,没上班,后来给中视亿合这个公司投了几十万,注册过一个公司叫义琛传媒公司,其是公司法人,现在没什么正式的工作。其认识中视亿合的老板李某2,他是清影工厂的股东,其也是中视亿合的股东,因为其投过钱。中视亿合是李某2的公司,他是法人,主要就是院线制片这类的业务,清影工厂是清华的影视公司。其在中视亿合是股东,因为中视亿合的法人是清影的股东,所以其和清影有关系,但其自己在清影没有任职。其2016年期间给中视亿合公司投过钱,然后李某2就说给其股份,股份认购的协议其都签了,但一直没去工商局办理手续。

其是给清影工厂他们帮忙,给他们找投资人。投资电影,游戏,网文,文产基金。投资的电影叫《中国游记》,成龙跟施瓦辛格一起拍的,耀莱这个公司出品,耀莱问中视亿合和清影投不投这个项目;游戏叫:我爱玩,是个棋牌游戏,清影一个股东出的,张进做的这个游戏;网文也是清影的,项目没有开始;文产基金说也是待开发的,都是当时2016年至2017年之间要做的。

电影其就记得叫《中国游记》,拍这个片子的有成龙,耀莱做出品,清影因为是做文化产业的,所以清影有可能给电影做投资。但是因为档期和开始说的不太一样,所以项目就不做了。这个电影其跟李某2谈过,李某2那边说能投,其就拉投资去了,后来觉得没法做了,这钱其花的也差不多了。钱其没用于投资,李某2也不知道。其拿一部分钱还给其他人了,还有一部分其花了。花在自己的花销上,还有一部分被骗了,是去上海谈油卡的项目,被那边的人骗了。

这些项目其都没投过钱,只是给别人介绍,然后拉投资过来供自己开销,大概70-80万左右。这个项目是存在的,但其没把钱投在项目里,因为项目挣不了那么多钱,其就不做。清影的那个项目,如果投入钱了可能有一点话语权,但是跟公司这边不能决定他们的经营行为,其自己如果没投钱的话其实并没有资格做的。

其跟申某和李某1说一些项目让他们自己投资,包括中国游记电影什么的大概有六七个项目,让他们自己看哪个好,当然其也会在里面将项目情况吹得更好一点,让他们相信其来投资,然后陆陆续续给其钱,给了其钱之后其并没有用作投资,而是自己花掉了。其总共从申某和他哥哥那里骗了二百万左右。其微信号×××,账号用的其一张民生银行的卡,一张其母亲(陈蔚然)的建设银行卡。

在这期间其没骗别人了,就是和别人借过钱,借了高利贷,因为其欠别人钱要用高利贷来还,所以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也想做点别的买卖但没做成。

其先谈的项目,觉得项目不挣钱,当时申某他们的钱也花了一部分了,项目停止的事情就没跟申某他们说,钱也没还,然后还继续跟他们编造项目继续的幌子,其知道错了。

另其供称最开始2017年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跟申某和李某1分别用微信的方式沟通,当时就是把项目的BP给对方发过去(BP是项目计划书,电子版的,通过微信发送的),发过去之后跟对方还说了收益高,能挣不少钱,而且还说其跟中视亿合和清影工厂的关系都不错,通过清影和中视亿合投资,之后对方就相信其了,给转账过来,大概俩人加起来电影这块是几十万,具体俩人份额是多少其真记不住了。2017年5月中旬,俩人把投资电影的钱转账过来之后,其就开始花这俩人的钱,基本上出去结个帐,交房租,日常开销,还钱,就给花了。钱打到其的民生银行卡,户名就是其自己,也有微信什么但都是后期的。投资电影的话应该收过来投资款后就给电影制作公司打过去,其没有打,觉得挣得少,而且钱也花的差不多了。

投资电影其是听李某2说的,李某2让其看看投资,找钱,其就去了。李某1和申某给其投资多少份额记不清了,回报能有几倍,其想过用他们的钱投资电影,但挥霍一部分后,觉得投资的收益也有问题,就一直瞒着申某和李某1,投钱的事情其也就没跟公司说过。其想再找个项目把窟窿堵上,但是窟窿越来越大,因为其外面还有其他外债。

后来2017年6月中旬其跟申某说投资油卡,其实也是直接把钱给了债主朱某。2017年7月至9月其大概陆续投资了几十万的油卡。投资油卡是为了填补之前的窟窿,申某和李某1也在催其把投资的钱给他们补上,但是他们的钱其没有用来投资电影挣钱,用来还债和日常消费,所以其才想到投资油卡挣点钱,但是其投资油卡被骗了,之前的窟窿也没补上。

投资油卡其问申某和李某1要了160万元,其中60万元给朱某还债了,剩下的100万元里,有70万左右用于投资油卡,剩下的钱用于其自己的开销。除了电影和油卡其没问他们要过钱了。

当时是在微信上给他们介绍,让他们相信其,给其投钱,后来在国内时候见过几次,过去跟他们解释其在干什么,钱投到哪里去了,里面有真实的、有谎话。跟李某1只是微信和电话通话,跟申某是在北京好几个酒店,海淀、东城和朝阳,但是具体的地点记不得了。没有文字性的东西,因为之前关系不错,对方没要,也没提过,其就没给写。

其从2017年6月份开始就没有收入了,之前有一部分自己个体经营的收入。之后的大额开销其都是用其当时收入攒下的钱、从别人那里借过来的钱、收别人的投资钱。2017年9月份前后,当时没钱开销都开始借钱了。其现在还欠着外债,不过没有诈骗,就是单纯借钱。

其收钱都是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收钱地点主要就是海淀清影工厂和朝阳家里。

第一笔钱,其当时也没什么钱了,申某先让家里给其转了二十万(2017年5月初),直接转入其的卡里,当时其在北京朝阳接收到的,收到钱之后马上就去跟人谈事了。

第二、三笔分别是二十万和十五万(2017年5月中旬和下旬),因为当时已经跟清影那边很熟悉了,其当时天天去清影工厂,基本上上班时间也都在他们公司附近呆着,如果有项目再想辙。当时也是为了收了钱,能方便跟他们说其有钱,能找到投资,这个意思。

2017年6月其记得还有大额的,有在海淀、有在朝阳的,剩下的就是零零碎碎的没什么印象了。7月份之后其就去上海了,上海收了2笔,金额真的记不清楚了。

其当时去清影工厂是因为李某2当时在清影工厂,其一般就是找他,偶尔听听他们的项目。当时李某2还是清影的法人,后来做的变更成现在的郭某。之前他们也都是清影的,只是后来变更,法人和股东换了一下。

其2018年3月之后跟申某和李某1联系就少了,跟他们产生矛盾了,其不给他们钱,闹得挺不愉快的,其也就不怎么搭理他们了。

另其供述,其跟申某、李某1说过投资油卡之事,是因为答应办油卡的人跟其说总共一百万就差不多能办下来,所以其就分别跟他俩要了60万和40万。这些钱中20万转给郑荣的过桥资金,还有一笔15万转给一个人的过桥资金,具体名字忘记了,还有五万转给一个姓李的女的,用来买过桥资金。

油卡没有办成。郑荣答应把钱退给其,但只退给其几千元;其转出去十五万买过桥资金的,没办成,只能其自己负责;姓李的女士答应带其去办油卡,结果到地方之后,没有办成,也没有把钱退给其。

办油卡持续了二个月,其请姓郑的、姓李的、还有许多答应给办事的人吃饭,酒店开房把剩的六十万都花出去了。

给郑荣的二十万,还有买过桥资金的十五万是通过民生银行卡转出去的,给姓李的五万元是通过支付宝转出去的,剩下请客的钱,其就记不清了。

后其在检察机关供述申某给其转的投资款是120万元左右,2018年9月转给其的8万元与此事无关,抵押车之事一共还了40万元,去掉之前还的8万元。申某给其转的2000元,其给申某转的6500元、1200元与投资无关。

2017年6月底,其在上海找的汪昊,给汪昊转了5万元,有笔15万元是转的还是找中间人请吃饭什么的。

油卡投资项目没有谈成功,2017年9月份以后其到东直门派出所报警。其在微信中和申某说三亿买家油卡单子是中间人和其说的,郑荣和一个姓李的。

其确实从2017年6月底用申某的钱投资油卡了,因为觉得电影之事不靠谱。

2、被害人申某的陈述,其称2014年因为都在澳大利亚就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大概2016年回的国。2017年李某某跟其说他和李某2弄了一个清影公司,他是股东,他投资多少没有说。他突然换了微信号,说开始做事情,以前朋友圈里太多玩的事情,不方便让领导看到原来的东西。李某某刚开始只是跟其说他开展影视项目,隔了一两个月,他才说让其投资。

李某某都给其发过项目PDF文件以及清影公司文件,其也都给公安了。当时李某某建议其投一点钱,他发了很多文件,跟其说会跟清华大学有合作,说其可以到时候回来到清华大学读对外研究生。其手上有点钱,没事干,就投资了。第一笔投资其记得是5万元,微信还是支付宝记不起来了。他发的电影名字叫老家伙,老家伙好像是第一部电影,后面还有一个时光巴士。

关于影视投资,李某某说过一段时间,大概半年能翻一倍。如果提前拿出来,比如三个月,这个时候就赚的比较少。他说电影拍完之后,就有钱赚。

2017年5月8日,第一次通过手机银行跨行转的账,20万,其母亲孙明霞在海淀转的钱,当时李某某说要投资一个电影《时光巴士》,一个月到三个月内归还,最长6个月归还,利润翻一倍。6月21日,第二次通过银行柜台在张家口也是通过其母亲孙明霞转的60万元,当时李某某说要投资一个电影,有成龙主演,还给其看了好多文件。7月10日,第三次转了40万在张家口银行柜台其母亲孙明霞转给他的,李某某说清影公司有一个棋牌游戏项目。

2018年其在交割房子,急需现金,其跟他说必须还钱,要不其找人到他家闹去。李某某说姐你没有认识押车的人,其说认识,他说让其联系下,要押一辆奥迪A6,他说这车是他朋友的,可以借给他抵押。押车出来的钱,他一共打给其40万元,三笔转账,一笔转给樊福英的是216400元,一笔转给陈红103600元,这两个人换成澳币转给其,还有一笔他微信转给其8万元。后来他说他朋友急需套现,其就微信又给他转了8万元。

李某某说是抵押车辆还钱,但是他又给其套进去了。他跟别人签的租车合同,但是他抬头没有写名字(其当时不知道这情况)。李某某跑了,租车行的人就写上其的名字就让其还钱,18年2月租车行的人疯狂向其追债。理由就是你介绍的人,他不还钱,你还钱。其没办法就给租车行的人转了2万澳币(10万人民币左右)。李某某应该也有还租车行的人,还了几万利息吧大概。现在租车行的人一直找其要钱,要30多万。租车行的人跟其说再拿出25万就算了。

租车行的人是其朋友,李某某把车抵押给其这租车行的朋友。就是因为这朋友知道其有钱,而且李某某承诺7天还钱,其朋友觉得李某某没有钱其也能还钱,所以才跟李某某签了租车抵押合同。之后其朋友去泰国玩了,李某某一直不给钱,车上有监控器,车主因为没有收到李某某租车的钱,就找车在哪,车主找到之后就报警,车被扣押在派出所,其朋友回来之后好像私了了,车主就把车开走了。但是李某某跟其说,车主说自己车坏了,轮胎被换了,后视镜也撞坏了,车漆也蹭了,让其赔五万元,其也没管李某某这茬。

其问过李某某车是不是他朋友的,他发誓说绝对是。因为其车行的朋友一直管其要30多万,其跟李某某微信说赶快把这钱还了,然后其就找不到李某某了。李某某在朋友圈里把其和其的朋友全屏蔽了。现在车行的人也还在找其要钱。

李某某给其的就是之前说的那8万元,他没还过其钱,零散的其不太记得了。

其和李某某、李某1都在澳大利亚,都认识。李某1是其朋友,其跟李某1说过其投资了李某某,李某某联系了李某1就把给其发的一些材料都发给了李某1,具体他俩怎么聊的其也不知道。其是后来才知道李某1投了160多万元。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当时其和妹妹申某在澳洲认识了同来留学的李某某。2017年5月份,李某某跟其说他在做投资,问其投资电影有没有兴趣,其就问他能有多少收益,他说相当于投资入股,来取得资金回报。当时因为他说的比较真,而且还给其发过来电影PPT,其就相信他了,就给李某某陆陆续续转账,一共160多万元。期间他一直吹嘘他还有别的投资项目,都好几千万级别的,并且平时聊天中也是以有钱人自居,让其感觉这点钱不会坑其的,还在朋友圈晒一些在酒吧消费、驾驶豪车的照片,后来他所说的电影说2017年年底就拍摄完成,当时还问过就一直在推脱说还在后期制作什么的一系列工作,资金回不来等,各种借口安抚。后来今年因为其和申某也要用钱了,就催他把收益给二人,他还是说资金回笼不了,二人无奈之下就让他签了一个借款协议,再后来就基本联系不上他了。2018年8月份二人通过共同的朋友打听李某某干什么去了,那个朋友说他的钱基本上就是挥霍掉了,二人知道这个之后就直接来报案了。

申某和其一样都是张家口人,从小一起长大,但是没有血缘关系。二人一共投了320万左右,每个人都是160万左右,具体打款的次数记不清了,其后期会把交易明细打印出来,中间李某某没还过钱。

其用于打款的账户是中国银行账户卡号尾号9439,王俊珍(其母亲);另一张卡号就记得最后四位9305,建设银行卡,也是其母亲王俊珍的名字。对方卡号民生银行尾号5147,户名李某某;另一个建设银行尾号3928,陈蔚然。李某某说是让转账到这个陈蔚然的卡上,因为到账速度快,别的没说什么,也没说这个人是谁。

李某某让投资的叫《中国游记:铁面人之谜》,给发过PPT,其看有成龙和施瓦辛格一起拍摄的,而且又是中影集团和清影集团投资的。李某某说他是清影集团股东的朋友,自称跟清影集团的股东李某2很熟悉,自己也在清影集团上班,有这个关系方便投资。李某某从2017年12月份就基本上联系不上,微信经常一个月才回复一下,电话打通了没人接。当时他承诺说2017年年底电影拍完,就能拿到收益,其也一直关注这个,看网上电影拍完了,就管他要钱来着,他就一直推脱最后联系不上。

李某某包装自己,让人觉得他是个有钱人,不会骗人,经常发一些照片、朋友圈,说是哪个哪个老板什么的,还说有其他项目,好几千万的大项目。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清影文化影视公司的股东。中视亿合公司是其的公司,在2016年成立,当时其一个朋友将李某某介绍给其,说他家里很有钱,能进行投资,见面之后李某某说能给投资两亿人民币,后来陆陆续续的确给中视亿合投资一共62万元。后来清影工厂这边,李某某来参与路演,说有融资能力,就跟清影工厂参加了几次会议,并没有在清影这边投钱。大概2018年春节前后,其有一天接到李某某的微信,借一万块钱,说他被人扣了,如果没钱就会死在这,说的很严重,然后其就借了,第二次大概2018年5月份前后,李某某又管其借20万元,其实在没钱了,就没借他。其跟李某某就是很普通的关系,只是认识。李某某借其的一万没有还。

路演就是公司要做投融资的一个商业行为,就是下面很多投资人,然后听怎么讲述项目商业模式,还有公司介绍,然后跟每个投资人都了解公司介绍和公司实力。然后李某某说他家里是做玉米淀粉什么的,肯德基、麦当劳都是用他们家的这些东西,反正说的天花乱坠,说自己很有实力。

最后李某某也没有得到其公司的融资许可,他就是过来听的。后来公司还有过很多次路演,李某某也是这样只是来听听,没有任何投资行为。其和李某某关系很一般,就是认识,不熟。其看李某某朋友圈就是一个富二代的样子,挺有钱的。其最后一次见他大概2017年夏天,再往后就全都微信说的了,2018年春节前后借的1万块钱,后来也是还有一次借钱找的其,再往后就没有了。

李某某没有在其公司上过班、入股或者作为隐形股东。其公司没有投资过《中国游记:铁面人之谜》,公司一般就是做教育板块,很少涉及到影视方面。大多数是教育方面是跟清华合作,剩下的有影视、发行、开发、制作、剧本这些。大头还是在教育这块,目前在转型,但是重点还是在教育方面。

中视亿合是其的公司,其是法人,股东是2018年9月20日刚变更的,以前是其自己一个人法人和股东,现在是其、郑昕璇、王健行三个人为股东。最开始这个公司成立的时候,曾经的第一个项目,李某某承诺给其投资100万人民币做一个项目,其作为感谢让他持股2.5%,但是项目的真实情况他就投了62万元,并且认购股权的手续他也没有来公司签,至少催了他三次,一方面让他把剩下的钱给了,第二让他拿着证件来公司做变更什么的,他就一直没有来。再往后2017年就基本上联系不上了,现在李某某其认为算是股东之一但是手续没办全,具体生不生效法律上的事其就不了解了。李某某任股东签字了但没有变更工商信息。

(民警将被害人提供的PDF文件和照片给其观看)其称PDF文件关于清影工厂的确是公司的东西,但是当时李某某说他认识其他的投资人,需要公司介绍来给其他投资人看,所以其就给他发了清影工厂的PDF文件,但是明确跟李某某说了不能单独发送这个,毕竟跟清华有联系的公司,后来李某某推荐了两个投资人,其也是当面见面说的公司概况,再之后他用PDF干了什么其就不清楚了。至于其他的PDF文件没见过,中视亿合公司这边这张照片是2016年12月31日公司成立的年会,在饭馆拍的,应该是他自己拍的,因为当时他的确给公司投资了,就叫上他一起来公司年会吃饭。

李某某提供给被害人的材料都是公司的一个介绍材料,但如果他在这个材料上添油加醋进行加工或者给他人介绍的时候有夸大的情况,那就是纯粹的诈骗,因为他根本没有融资的权利。

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证人李某2与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

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清影工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没有叫李某某的员工,公司的股东有其,张进,李某2,没有隐形股东。公司做影视教育,影视制作什么的,主要是教育这方面,影视制作这边不是主要经营项目。公司有投资电影,但大多数都是纪录片,而且以个人名义投资的,没有以清影这边名义投资,主要是文化教育产业沾边的。商业片基本没有,因为公司这边也跟清华大学有一些联系,要保证公司的纯净性。公司没有投资过《中国游记:铁面人之谜》,没有这个项目,也没有和别家合作。2016年法人是赵崴娜,2016年年底变更成李某2,2017年11月变更为其。在2017年公司主要就是跟清华这边做一些教育方面的方案,影视项目就是一个水木年华组合要拍的电影,公司投钱了,别的就没有了。

另其证明,大概2017前后,听到李某某说投资油卡的事儿,当时其、李某2,李某某和他一个弟弟在场。具体细节已经记不清了,李某某说中石化内部有熟人,能够批下来价格优惠的加油卡,但是没有有资质的经销商,说这个能赚很多,第一问其和李某2有没有更低价格的从中石化进卡的渠道,第二就是往外卖的话有没有能够承担大量油卡的经销商,因为油卡都是1000元一张,量都要大一点的,然后问其和李某2是否有意向做这个。

李某某当时介绍这个事情就是说自己能为清影拉赞助但,但实际投资一点都没有。

其也没有帮助李某某找过投资油卡的人。其私下了解过这个事情:第一是油卡这种投资相对来说比较大,需要的资质和公司的规模要大,要很多钱;第二行业方面必须要经营此类产品的,比如加油站或者油品供应的公司才有资质,不是光有钱就可以,准入门槛很高;第三是必须是正规化的一个流程,不是熟人介绍就能马上办下来的。

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其通过王超认识李某某,在这之后大概有半个月后,李某某表示有影视投资方面的业务,能挣钱,问其做不做,其当时听了觉得还可以,就答应跟他见个人,当时见的是李某2。几人在工体那边吃饭,李某某现场让其把钱私下给他,他入李某2公司(中视亿合)的股份总共500万元,李某某没钱,就得其出钱。因为听李某2说的项目还不错,其就决定投这个钱。后来9月中旬把钱给了李某某,说已经入股了,说公司需要钱来做项目,包括电影、影视发行、做剧本等,就开始陆陆续续管其要钱,其也陆续几十万的给李某某让他去做,李某某说这个钱投入半年之后大概年底就能回来,利润能给其投入的一倍,但是一直等消息也没等到钱回来,李某某就这样一直拖着,在这个过程中李某某还说要走关系等等拿了钱,后来一直拖着不是这出问题就是别的出问题,一直到2017年4月份前后,李某某又说跟清影工厂有关系,李某2就是清影一个股东,也可以通过清影项目来形成盈利,就又让其开始投钱给清影工厂,清影工厂有好项目,钱回来的快,后来就又开始给清影投钱,影视这一块最后一共给了李某某一百多万,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李某某,主要让他投给中视亿合和清影工厂去做项目。李某某自称是中视亿合和清影工厂的股东,但是他说的是入的暗股。李某某说是暗股,不让其跟李某2有正面接触,如果被李某2知道,就不带他玩了,钱也没法挣了。中视亿合这边是做一个电影剧本,等剧本弄好之后顶名字什么的,所以不知道项目名称;清影这边投的一个普法剧,是清华大学这边主导拍摄的,要拍一年,再具体的也没有跟其说。

之后李某某就又跟其说了另一个项目,是做中石化加油卡的项目,他在中石化公司总部内部认识高管,能买到折扣很低的加油卡,可以收卡之后卖出,从而盈利,需要给公司确认有这个实力,其给中间公司打入20万元人民币,让他们验资,后来这20万也没给其退回来,也没买成加油卡,李某某就是说买家觉得手续有问题,终止合作,其投入的二十万也退不出来。

李某某所说的项目中是否真实存在,影视方面不清楚,因为只是和李某2闲聊,到具体项目阶段就不让其参与了,中石化加油卡项目其不了解。

另其证明,2017年10月14日前几天李某某说办油卡之事向其借款16万,说他哥哥有辆奥迪A6,尾号71的车能抵押,其以自己的名义借给李某某,当时签抵押合同是张某签的,同时通过张某转的,后来其和李某某联系不上了,当时其在朝阳区姚家园小区,李某某哥哥和李某某还有张某在一起,他哥哥说原来在其这里,说原来车被抵押了,于是他哥哥说筹钱还给其,一共十九万转账给其,算还16万及利息。

他哥哥对油卡的事情不支持,但是电影的事情是知道,而且还提到上海一个影视的事情,他哥哥提到把上海的事情办完后争取先还其钱。

2018年4、5月其当时在大兴清源派出所,李某某租了两辆车,一辆奥迪A8,一辆奥迪S,还有一辆跑车,他想租第三辆车的时候,车主把他给扣下来了,当时其出了5万元,把李某某保释出来。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李某某还有李某某哥哥三人住在一起,其知道李某某影视公司这事儿,影视公司叫清影公司。李某某没有和其说过如何投资这些影视项目,其有几次帮李某某开过车,李某某用他哥哥的信用卡租的一辆奥迪。

其印象中,李某某从上海回来提到过油卡项目,具体不清楚。

2017年,李某某在一个租车软件上用他哥的信用卡租了一辆奥迪A6,当时李某某让其去找朱某把这车抵押了十五六万,朱某把钱给其后其把钱转给李某某了。后来朱某找过来,说这车根本抵押不了,直接过来找其要钱了,李某某他哥和他就把这事给摆平了。

8、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8日、6月21日,7月10日被害人申某母亲孙明霞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60万元(该笔款项进账后随即转给朱某)、40万元;5月15日、5月26日、6月26日、7月17日、7月25日被害人李某1母亲王俊珍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6月25日被害人李某1母亲向被告人李某某母亲陈蔚然转账人民币5万元。

9、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李某1的聊天情况,以及相关的微信转账情况。

10、承诺书、借条、个人抵押借款协议、逾期买卖委托书以及收条,均有被告人李某某的签字。

11、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确实告知申某投资油卡之事。

2、承诺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郑荣签订合作加油卡协议之事。

3、微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因车辆抵押借款之事向徐志鹏偿还10万元,且此笔款项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被害人李某1出庭陈述称,其给被告人李某某的钱都是投资电影、游戏的钱,因为开始投资一直没有给钱,其问李某某,李某某称把钱投油卡了,那个回报更高,说从油卡赚了钱再给钱。

被害人申某出庭陈述称,其给被告人李某某的钱都是投资电影、游戏的钱,油卡是李某某还不了钱之后的事儿,李某某称电影没拍完,钱回的慢,把钱放在油卡里好,李某某干什么其不管,只要他还钱就行。

经质证,对于被害人申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抵押车辆之事是被害人申某找的其,其写的所有借条都是在抵押车辆处写的,辩护人认为因抵押车已经偿还申某的40万元以及被告人偿还志鹏的17万元应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对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表示在17年6月份之后都是以办理油卡投资为由从李某1处取得钱款,借条只有抵押车辆时写过,之前并未写过;对于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表示其并未许诺投资两个亿,是李某2主动找的其,辩护人认为该证言客观性存疑,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于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人表示还有部分投资未体现;对于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告人表示油卡之事就是李某2介绍的,辩护人表示该证人证言的部分客观性存疑,同时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确实办过油卡项目;对于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表示其并未承诺能够回账,其说了项目时间比较长,剧本好不好不是其说的,导演说剧本不好所以没有跟进,后续找朱某拿钱都是借款,其找朱某抵押的车和后来通过申某抵押的车虽然是同一辆车,但并不是同一件事情,和申某没有关系,辩护人表示该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确实投资了电影,同时有证据指向投资油卡,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对于交易明细,被告人表示其中部分钱款系用于投资油卡,不应指控为诈骗金额;对于微信转账记录,辩方认为转给被害人申某的40万元应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后来转账的8万元应该属于借贷;对于聊天记录,被告人表示其并未不与被害人联系;对于承诺书、借条、个人提押借款协议、逾期买卖委托书以及收条,被告人表示车辆抵押时其已经明确告知车辆并非其所有,辩护人认为车辆抵押之事需要继续核实,如果核实不清,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对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表示证言不属实;辩方对于其余证据内容未提出异议。辩方同时申请向被害人申某调取其与徐志鹏的聊天记录、通知徐志鹏出庭作证,核实用车抵押贷款44万之事。对于辩方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公诉人表示被害人对是否投资油卡已经有明确的陈述;对于提交的辩方的第二组证据,公诉人表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辩方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公诉人表示该证据来源存疑。对于辩护人的申请,公诉人认为无需调取。法庭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辩方出示的证据与本案的关键事实并无关联性,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人李某某是否以投资油卡的名义从被害人处取得钱款以及该款项是否应该从犯罪金额中扣除,二是诈骗被害人申某的犯罪金额应如何计算。

对于第一个焦点,法庭认为:被害人申某、李某1均称给付被告人李某某的投资项目是投资电影、游戏,二人的陈述有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对于在申某与李某某聊天中提及的油卡之事,被害人申某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而被告人李某某所称因办理油卡项目给付郑蓉的18万元根据其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该笔钱款来源于朱某;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知道其投资油卡之事,随后检察机关向证人张某取证,但张某称仅听过李某某提过油卡项目,具体情况不清楚;辩方提供被告人李某某与郑荣签署的协议书结合在案的转账记录用于证明确实投资过油卡项目,但未能提供旁证来证明该主张;同时辩方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以支持其主张。综上,辩方此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庭认为:被害人申某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因被告人抵押车辆其收到40万元,后又向被告人转回8万元的事实;对于被告人向案外人徐志鹏支付的款项,现并无证据最后被害人申某实际收到该笔钱款,故不应认定为案发前归还被害人申某的金额;对于二人之间的小额资金往来,均发生在本案中指控的被害人给付被告人钱款时间之前,且被告人明确表示该资金往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被害人申某的犯罪金额,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信。综上,辩方此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现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方的申请均系涉及案外人以及车辆抵押贷款之事,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并无影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缴人民币二百四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申某人民币八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谭轶城

人民陪审员  王群利

人民陪审员  赵成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郎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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