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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刑初38号孟某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04 08:00:40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2刑初38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7日、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松义,检察官助理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孙春来、郝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孟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等地,以向京客隆超市销售酒水需资金周转等为名,并以向被害人支付高息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贾某1等22名事主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所骗取钱款均已被挥霍。
被告人孟某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辩称: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因为生意失败,借款利息过高才导致没法偿还借款。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孟某没有诈骗钱款的故意,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孟某向被害人借款用于经营,并未虚构事实。2.孟某借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3.孟某始终以真实身份向被害人借款,后前往非洲是为了进行项目考察,并非逃匿。4.孟某借款后一直按时还款付息。5.被害人宋某1、张某1、石某、蔡某了解孟某的真实情况,在孟某于2018年经济状况不佳,正在筹钱返还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主动通过抵押或出卖房屋的方式向孟某提供资金,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6.孟某并未购买大量名贵汽车,并未挥霍资产。7.孟某即便存在欺诈,也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8.公诉人未将与本案其他被害人借贷情况一致的薛刚、任某2列为被害人,是因为孟某已经还清全部欠款,那么应当统一标准,同样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孟某虚构向京客隆超市销售酒水,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在不具备相应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借款或投资为名,骗取被害人秦某1、周某、贾某1、刘某、邰某、贾某2、乔某、白某、罗某、郭某1、杨某、李某1、许某、郭某2、张某2、宋某1、石某、蔡某、张某1、杜某、林某、李某2钱款共计3900余万元。
2019年2月3日,孟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诈骗秦某1932732.68元的证据
1.被害人秦某1的陈述:2016年,孟某说他与京客隆超市合作做酒水生意,向其借款,年息30%。其陆续向孟某投资了1179万元,孟某返给其1153.12万元。2017年三四月,其把房屋抵押了295万元,其岳父郑某把房屋抵押了227万元,通过第三方公司打给了孟某。2018年7月,孟某又以京客隆超市的酒水生意要结账400万元,但是需要先补上60万元的酒水差异为由,向其借款60万元。孟某一直拖着不还钱,后就联系不上了。
2.辨认笔录证明:秦某1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孟某。
3.被害人秦某1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2月底,其将朝阳区甲3号院房屋抵押了295万元,所有手续和资料都是孟某和他妻子任某找人做的。放款流程是银行将钱款转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直接转给孟某,款项没有经过其的账户。2017年4月底,其岳父郑某抵押了昌平区天通苑东一区67号楼房屋,通过同样的方法将抵押款227万元通过第三方公司转给孟某。
4.证人郑某提交的《关于孟某案件房产问题情况说明》载明:其女婿秦某1称孟某是他好友,经营白酒批发生意,和京客隆超市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现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17年4月,其将昌平区天通苑一套房屋抵押了220余万元。孟某让他朋友中信银行贷款部员工杨某1协助办理,还找了一家第三方公司做贷款资料。所有手续和资料都没有经其手,抵押款也没有经过其的账户。
5.被害人秦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孟某向秦某1表示其向京客隆超市提供茅台酒等酒品,京客隆超市拖欠其未结款700万元,张某1联系追账。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秦某1、郑某1向孟某汇款共计1207.5万元,收到孟某返款共计1636.226732万元,差额为-428.726732万元。
7.被害人秦某1提供的《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4月10日,郑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贷款227万元,贷款期限58个月,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同日,中信银行将227万元汇入北京宏XX学商贸有限公司。4月11日,该公司向贾某3、李某3、李某4转款约226万余元。同日,贾某3账户收到李某4、李某3转款后,向孟某账户分两笔转款225万余元。
2017年4月21日,秦某1以房产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贷款295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贷款用途为支付家具费用。2017年5月2日,中信银行向北京红XX科技有限公司转款295万元。同日,该公司向北京鑫XX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永XX永装饰中心、北京聚XX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国XX荣商贸中心转款共计294万余元。
8.受案登记表证明:秦某1于2018年9月16日报案。
9.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秦某1借款共计1000余万元,月率15%。其把秦某1的钱用于偿还其他债主的利息,没有告诉秦某1。2015年,其向秦某1借款600万元,秦某1把朝阳区一套房产抵押后将抵押款借给其。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不认可公诉机关将两笔房屋贷款295万元和227万元扣减审计金额-428.726732万元得出的指控金额93.273268万元。第三方公司收到房屋抵押款后转给了秦某1和他岳父,秦某1转给了其300万元,他岳父转给了其300万元。
(二)诈骗周某109754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周某(秦某1妹夫)的陈述:2017年1月,秦某1说孟某做酒水生意想借款,年利率30%。2017年3月,其把房屋抵押给孟某指定的中信银行贷款了144万元,全部转到孟某指定的账户,当时其觉得数字不吉利,便又凑了26万元转给秦某1,让秦某1再转给孟某。2017年11月,秦某1说孟某还需要资金,三个月就还,其于11月30日通过妻子秦某3的账户将400万元转给了秦某1,秦某1再转给了孟某,但直到2018年7月27日孟某也没有还款。其联系了孟某,孟某以和第三方公司存在资金差异纠纷为由一直推脱。9月7日,其就联系不到孟某了。
2.被害人秦某1的陈述:孟某以做酒水生意为由向其借款,其将其的房子、其岳父郑某的房子、其妹夫周某的房屋均做了抵押,抵押款由第三方公司转给了孟某。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孟某向周某转款342460元。
4.被害人贾某4周某提供的《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2月10日,周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贷款144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同年2月13日,中信银行将144万元转入北京荣XX信商贸有限公司。同日,该公司将143.98万元汇入北京乾XX绣商贸中心。同日,北京乾XX绣商贸中心向贾某4、马某、北京永XX永装饰中心、北京金XX通商贸有限公司转款共计143.9万余元。
5.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从2013年至2017年底向秦某1借款,其中有秦某1的钱,也有他妹妹的钱。2017年10月,其向秦某1说急用钱,秦某1借给其400万元。到期后其没有还给秦某1,因为其将这笔钱还给了其他债主。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不认可公诉机关将房屋抵押贷款144万元扣减审计金额后得出的指控数额109.754万元,其没有直接收到第三方公司转来的抵押款,是周某收到抵押款后通过秦某1转给其200万元。
(三)诈骗贾某16758065元的证据
1.被害人贾某1(1954年出生)的陈述:2016年7月其认识了孟某,孟某自称妻子是建设银行客户经理,他从事酒水生意,将茅台等白酒在京客隆超市销售,能盈利40%,需要资金。孟某还把张某1介绍给其。张某1自称是京客隆超市负责酒水采购的人员。孟某说他公司没有经营酒水的业务,都是张某1以其他单位名义向京客隆超市销售。孟某向其借款,承诺月息1.5%,借期两三个月。其借了他几十次,刚开始都能按时归还。2018年初,孟某开始不正常付息了。其催孟某还款,他说京客隆超市的货还没有卖出去。9月7日,其就找不到孟某了。其去京客隆超市没有查到孟某的供货记录。
其转给孟某的钱减去孟某转给其的钱后得出的差额是393.4385万元,但孟某转给其的钱中有332.418万元是他让其帮他还给别人的,其中包括还给刘某、王某146.3万元、邰某52.438万元、贾某228.68万元、许某54.95万元、管某(非本案被害人)12.05万元、焦某(非本案被害人)38万元。所以,其被骗数额是725.8565万元。
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贾某1分别从2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孟某、张某1。
3.银行账目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贾某1向孟某转款共计2221.5083万元,收到孟某转款共计1828.0698万元,差额393.4385万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贾某1向王某转款共计146.3万元、向邰某转款共计52.438万元、向贾某2转款共计28.68万元、向许某转款共计54.95万元。
4.被害人贾某1提供的借条载明:
(1)2018年7月7日,孟某向贾某1借款260万元,利息5.2万元,承诺于2018年8月7日前还清;
(2)2018年7月17日,孟某向贾某1借款318万元,利息6.36万元,承诺于2018年8月17日前还清;
(3)2018年7月17日,孟某向贾某1借款384万元,利息7.68万元,承诺于2018年8月17日前还清。
5.被害人贾某1提供的孟某出具的《关于我司经营情况的内部说明》《营业执照》载明:孟某于2018年7月17日出具说明,表示北京博XX通商贸有限公司在大兴超市、批发、流通、渠道、公司库房等共有40余个品种的库存,价值近7000万元。以上库存足以覆盖各类借款本息。
6.被害人贾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孟某曾向贾某1称为超市供酒,超市要孟某补100万元差异。
7.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6年,其通过李某1的介绍认识了贾某1。贾某1主动提出借给其钱。他分四五次借给其共计约七八百万元,年息18%到月息7%不等。贾某1问其钱款用途,其说是做酒水生意。其给贾某1的利息共计约二三百万元。后贾某1又向其介绍了贾某2、邰某、刘某三个借款人。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审计金额没有异议,是贾某1让其把钱转到他的账户,由他去还其他人,所以其转入贾某1账户的钱应当全部从贾某1的数额中扣除。且其不认识焦斌,与管某有什么经济往来也记不清了。2016年其和贾某1说其做荷花酒生意,2017年其才说做京客隆生意。
(四)诈骗刘某637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12月,其通过贾某1的介绍认识了孟某。孟某自称经营酒类生意,给各大超市批发酒。2018年5月4日,孟某向其借款150万元用来补差异,即超市打折销售他提供的酒亏损了,需要他补这部分钱。孟某承诺年息24%。其让妻子王某分两笔转给孟某150万元。后其催孟某还钱,孟某一直推脱,之后他的电话关机,其就联系不到他了。
2.辨认笔录证明:刘某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孟某。
3.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孟某转给其的钱中包括还给刘某、王某的146.3万元。
4.被害人刘某提供的借条载明:2018年5月7日,孟某向王某借款150万元,承诺于同年8月16日前还清。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刘某、王某向孟某转款450万元,收到孟某转款240万元,差额210万元。
2018年3月16日至17日,贾某1向王某转款共计146.3万元。
6.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刘某是贾某1的司机,其向刘某借过几次钱,都还了,最后一次是借款150万元或者200万元,月息10%。其向刘某借钱是因为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只能拆东墙补西墙。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认可审计金额。其是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没提向京客隆超市进货的事情。
(五)诈骗邰某2668420元的证据
1.被害人邰某(1948年出生)的陈述:2017年,其通过贾某1的介绍向孟某投资。其的总投资是343万元,收到孟某直接向其返款23.72万元,贾某1从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转给其52万余元也是孟某的返款。其给孟某转款的目的是投资理财。
2.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孟某转给其的钱中包括还给邰某的52.438万元。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邰某向孟某转款343万元,收到孟某转款23.72万元,差额319.28万元。
2018年3月8日,贾某1向邰某转款共计52.438万元。
4.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邰某是贾某1介绍的借款人,邰某好像借给其一笔150万元,月息5%。期间邰某让其支付给他利息零头,将利息支付给贾某1。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审计金额不持异议,但其没向邰某说过京客隆超市卖酒的事情。
(六)诈骗贾某227132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贾某2(贾某1之姐,1952年出生)的陈述:贾某1带其去孟某的公司见过孟某一次。孟某说他做酒水生意,有关系可以低价进货,向其借款。其于2017年9月7日、19日和11月7日分三笔向孟某转款共计300万元。贾某1转给其的28.68万元都是孟某的返款。
2.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孟某转给其的钱中包括还给贾某2的28.68万元。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7年9月至11月,贾某2向孟某转款共计300万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贾某1向贾某2转款共计28.68万元。
4.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贾某2是贾某1的姐姐,其好像向贾某2借款100万元,月息5%,利息直接付给贾某1。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审计金额不持异议,贾某1带贾某2见过其一面,其没有说借款的事。
(七)诈骗乔某370669元的证据
1.被害人乔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说明》证明:2013年,其通过朋友石某的介绍认识了孟某,在孟某处做理财投资,2017年11月和孟某把钱结清。2018年1月,石某打电话问其是否做理财投资,还是孟某的项目,其和孟某见了面,把100万元转给了孟某。2月底,孟某向其借款,说做酒水买卖,其给了孟某220余万元,一部分转账,一部分现金。孟某说用这些钱给京客隆超市供酒。3月底,孟某转给其210万元,4月初又以协调超市的差异问题为由借走30万元。9月8日,其听说孟某卷钱跑了。自2018年,其一共给了孟某250万元,其中包括两笔现金,一笔23万元,一笔60余万元。
张某1是孟某公司的副总,同时在京客隆集团负责酒水批发生意。2019年2月,其到孟某的公司实地看过,库房里摆了很多酒。孟某曾经说过他在京客隆超市的对结账款有1700万元。其还看过孟某签的酒水代理协议、京客隆对账视频、酒水库房照片等。
2.辨认笔录证明:乔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孟某。
3.被害人乔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2018年2月26日,乔某向孟某发微信表示给了孟某23万元现金。
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乔某向孟某转款305万元,收到孟某转款290.9331万元,差额14.0669万元。
5.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将审计金额14.0669万元加23万元现金后得出的指控数额37.0669万元不持异议。乔某给其钱是投资理财。
(八)诈骗白某、罗某1384110元的证据
1.被害人白某的陈述:2013年,其丈夫罗某通过他同事介绍认识了孟某。2015年11月,孟某说他是做京客隆酒生意的,向其借款。其借给孟某165万元。2015年11月,其丈夫罗某经其同意后,将一处房产抵押了214万元。11月18日,孟某妻子任某转给其房屋抵押款30万元,转给罗某184万元。2015年11月22日,其转给任某25万元,罗某转给任某195万元。2018年3月,孟某向其夫妇借款,还帮忙联系了一家信托公司让其借款。3月19日,其夫妇与该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借款142万元。3月21日,其转给孟某140万元。
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2013年,其通过同事陈某的介绍认识了孟某。孟某自称代理五粮液、茅台,向京客隆超市供货,每次进酒都需要大量资金。2015年,孟某说他女朋友任某是做理财的,让其把钱放到任某处。其于2015年1月向任某转账150万元,任某每月给其利息。2015年10月,孟某称做酒水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钱。其和白某将朝阳区一处房屋在中信银行抵押了214万元,任某通过第三方公司收到这笔钱后向白某转账30万元,向其转账184万元。其收到184万元后,又加了11万元转回给任某。后孟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又向其借款45万元。
3.被害人白某、罗某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孟某以投资为由,让罗某贷款注资,期限5年。2015年底,其夫妇向他转款210万元,后陆续收回利息,部分用于偿还贷款。2017年,孟某提出希望其夫妇继续投资,罗某又几次借钱给孟某。2018年3月,孟某以做酒生意为由,向其夫妇借款。其夫妇于2018年3月转给孟某140万元。2018年7月,听朋友说孟某的资金有问题,其夫妇向孟某表示要撤资,孟某同意10月前偿还第一次的投资款。其夫妇问他酒水生意情况,他称京客隆超市结款慢,结完款项就没事了。2018年9月,孟某卷款跑了。其夫妇共计损失138.411万元。
4.被害人白某提交的《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证明:2015年11月19日,白某以房屋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贷款214万元,贷款用途为支付玉器费用,委托中信银行将214万元发放至北京品XX逸商贸有限公司。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白某、罗某向孟某、任某账户转款共计561.25万元,收到孟某、任某账户转款636.839万元,差额-75.589万元。其中2015年11月,任某向白某转款30万元,向罗某转款184万元(罗某、白某的陈述证明该214万元系其夫妇抵押房屋的贷款)。
6.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认可公诉机关将214万元扣除审计金额得出的指控数额138.411万元。罗某、白某是任某的客户,其接受任某的公司后,任某把钱转给其,让其继续付息。
(九)诈骗郭某12856270元的证据
1.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其在北京市朝XX贸有限公司工作时,孟某是其同事。2016年11月,孟某说做酒水生意,需要资金,以年利18%向其借款。2016年11月2日和8日,其分别向孟某的账户转款各50万元。2017年7月,其将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给中信银行贷款260万元,将260万元从中信银行直接转入孟某指定的北京鑫XX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房屋抵押利息每个月1.9万元由其支付。2018年4月,孟某不再给其利息也不还本金了。孟某说他在京客隆超市销售酒水,并且经常发一些酒库的照片。
2.被害人郭某1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在孟某的推荐及全程操作下,其把1套房屋在中信银行抵押贷款258万元。当时银行强行要求贷款客户购买2套银质茶具,共计1.96万元。其与孟某沟通后,他答应由他承担。后其把茶具、发票都给了孟某,借条上也写的是260万元而不是258万元。
3.被害人郭某1提供的借条载明:2016年11月1日,孟某向郭某1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利息18万元;2017年7月24日,孟某向郭某1借款260万元,借期1年,利息52万元。
4.被害人郭某1提供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证明:2017年6月26日,郭某1以房屋抵押的方式向中信银行借款258万元,用途为经营,钱款转入北京鑫XX商贸有限公司。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郭某1向孟某转款100万元,收到孟某转款74.333万元,差额25.667万元。
6.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于公诉机关将审计金额加房屋贷款258万元加1.96万元银器费用后得出的指控数额285.627万元没有异议,但其是以荷花酒交易为名借款,没有说京客隆供货的事。
(十)诈骗杨某4615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8年4月初,其通过任某2的介绍认识了孟某。孟某说他从事酒水生意,向京客隆超市供货,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年息18%。孟某拿出一个POS机,其刷卡转给孟某10万元。2018年5月7日,孟某打电话以荷花酒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扑火为由向其借款,其向他转账20万元。6月7日至9日,孟某又找了各种理由,向其借款20万元。2018年9月,其联系不上孟某了。其共收到利息38500元,都是通过微信转的。其一共损失461500元。
2.被害人杨某提供的借条载明:
(1)2018年4月12日,杨某向孟某借款10万元,利息1.8万元,2019年4月11日前还清;
(2)2018年5月7日,杨某向孟某借款本息共计20.6万元,2018年6月7日前还清;
(3)2018年6月7日,杨某向孟某借款本息共计21.4万元,2018年7月7日前还清。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4月12日至6月9日,杨某、杨某2(杨某父亲)账户POS机交易10万元,向孟某转款20万元,向北京柯XX际贸易公司转款20万元。
4.被害人杨某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明:2018年4月17日至7月13日,孟某向杨某转款共计3.85万元。
5.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将杨某向其转款20万元加杨某向其公司转款20万元加POS机支付10万元减微信返款3.85万元后得出的数额46.15万元没有异议,但这是正常理财,其没有说过酒水生意。
(十一)诈骗李某12372220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5年下半年,其通过任某2的介绍认识了孟某。任某2说孟某从事酒水生意,生意很大。孟某说如果有钱可以入股,挣钱后利益按比例分配。2016年6月12日其向孟某转账27万元,6月30日孟某转给其30万元。后其陆续向孟某转款,2016年7月14日还把房屋抵押贷款464万元,通过第三方公司转给了孟某。2017年底,孟某以各种理由不还钱,2018年9月7日其就找不到孟某了。
2.辨认笔录证明:李某1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孟某。
3.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支付委托书》载明:2017年7月14日,李某1以房屋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贷款464万元,钱款支付给北京旺XX贸有限公司。
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16年6月12日至2018年8月30日,李某1向孟某转款共计211.66万元,收到孟某转款共计410.588万元,差额-198.928万元。
2017年4月26日,孟某向韩某转款65万元。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8月26日,韩某每个月向孟某转款1.95万元,2018年9月6日,韩某在微信聊天中表示通过微X贷贷款4万元交予孟某。综上,韩某向孟某转款共计37.15万元,二者差额共计27.85万元。
5.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将房屋抵押款464万元扣减审计报告计算的差额198.928万元,再扣减其和韩某之间的转款差额27.85万元后得出的指控数额237.222万元没有异议。但其是以理财名义借款。
(十二)诈骗许某4511830元的证据
1.被害人许某(1954年出生)的陈述:2017年初,其女儿李某1说孟某做酒水生意挺挣钱,有钱可以跟他合作。2月,其在朝阳区广渠路XX艺术中心孟某的公司见到了孟某。孟某说公司有大量的茅台、五粮液、二锅头酒库存,在京客隆超市销售,有时要大量接受司法机关拍卖的酒,需要周转资金。孟某的公司环境很好,货架上摆了各种酒水展品。其还见到一个叫张某1的男子,孟某介绍张某1是京客隆超市负责人。后其通过网银陆续给孟某转款。2018年二三月,其让孟某把钱还给其,孟某以京客隆超市春节期间销售价格有差额、货款结回被张某1扣下为由一直推脱。2018年9月7日,其发现孟某跑了,电话也联系不上。其一共被骗600余万元。其与孟某之间有两张借条,一张190万元,一张200万元,剩下的没有借条。其介绍的贾某1也被骗了。
2.辨认笔录证明:许某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孟某。
3.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孟某转给其的钱中包括孟某还给许某的54.95万元。
4.被害人许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载明:其认可贾某1转给其的54.95万元中的34.95万元是贾某1代孟某给其的钱款,其余20万元是其女儿李某1用房产抵押向孟某提供资金,由于贷款到期孟某未能归还中信银行相关房产抵押利息,贾某1为了帮助孟某,代孟某给了其20万元,后其将20万元转给了李某1,不久后孟某将20万元还给了贾某1,因此上述20万元款项已经结清,不应被再次认定。
5.被害人许某提供的借条载明:2018年5月7日,孟某向许某借款190万元,利息15.2万元,2018年6月7日还清;2018年6月7日,孟某向许某借款200万元,利息14万元,2018年7月7日前还清。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6年11月21日至2018年6月15日,许某向孟某转款732.648万元,收到孟某转款226.515万元,差额506.133万元。
2018年2月至7月,贾某1向许某转款共计54.95万元。
7.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其通过李某1的介绍认识了许某。其跟许某说其要做荷花酒,许某借给其300万元,年息20%,其一共还了约一年的利息,应该还差200万元没有还。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审计金额没有异议,但其系借款,并非诈骗。
(十三)诈骗郭某2985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2017年10月初,朋友李某1说孟某在借钱用于红酒生意资金周转。其便去孟某的公司见了孟某。孟某说需要资金两个月,利息5%。其向孟某的账户转账50万元,2017年12月到期后孟某问其还做不做,其便只拿回7万元利息,将本金50万元继续留给孟某。2018年2月,孟某说着急用钱,其又向孟某转款100万元。其一共给了孟某150万元,收到利息二三十万元。
2.被害人郭某2提供的借条载明:2017年12月12日,孟某向郭某2借款150万元,利息10.5万元;2018年8月24日,孟某向郭某2借款150万元。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1日,郭某2向孟某转款150万元,收到孟某转款51.5万元,差额98.5万元。
4.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指控的数额98.5万元没有异议,但其是以理财为名向郭某2借款,并非诈骗。
(十四)诈骗张某2372157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4年12月,其和孟某在世纪佳缘网站相识,2015年1月20日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其感觉孟某经济条件不错,见孟某开过奔驰、劳斯莱斯、宾利、法拉利等好车。孟某说他在朝阳区广渠路竞园经营了一家公司,从酒厂进酒放到京客隆超市售卖,他还是荷花酒的对外销售总代理。其在孟某的公司看到过约100箱荷花酒。
2018年之前,孟某让其投资酒水生意一起分红。2018年之后,孟某说有客户撤资,库房里的酒没卖出去,向其借款500万元用于周转资金。2018年下半年,孟某说客户投的钱用来进酒,现在酒压着卖不出去,要等到旺季将酒卖出去才能给客户钱,他受不了客户追债,想出国散心。其将一个能帮忙办签证的朋友介绍给孟某,孟某去非洲呆了一段时间。2018年9月初孟某去非洲后,其在孟某的公司遇到讨债的客户,听客户说孟某向京客隆超市卖酒的事是假的,其才开始怀疑。2018年11月,孟某回国了。
2019年2月3日,其找到孟某让他自首。孟某说和他父母见面告别后就去自首。其怕孟某跑了,就在孟某父母楼下等着,打电话给其他被骗的投资者。后孟某从他父母家出来,其在后面跟着。走到小区北门时,其他被骗的投资人都来了。乔某和孟某打了起来,后警察把孟某和乔某带走了。
2.银行账目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6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7日,张某2向孟某转款420.95万元,收到孟某转款48.793万元,差额372.157万元。
3.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张某2是其女友。2018年初,张某2好像给了其700万元帮其还债。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审计金额没有异议。张某2给其钱款让其从事酒水生意。
(十五)诈骗宋某1238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宋某1(1953年出生)提交的《说明》载明:2018年,孟某说他的公司资金短缺,积压很多货,向其借款,请求其把房子抵押帮他渡过难关。当时任某还没有把他们离婚的事情告诉其,其想着孟某周转过来就能还钱,便于2018年3月30日把房子抵押200万元转给了孟某。2018年4月28日,其又转给孟某40万元,后孟某消失,钱款至今未还。
2.证人任某的证言:2014年上半年,其认识了孟某,后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10月,其和朋友开办了公司从事银行垫资业务。2015年6月,其和孟某结婚。孟某自称经营婚庆和酒水。2016年其不打算继续开公司了,孟某便接手了其的公司,继续经营婚庆和酒。2017年其发现孟某有婚外情,2018年1月,其与孟某离婚。孟某说他从朝批辞职,有渠道可以进酒卖到京客隆超市。其感觉不错,就拉着亲戚朋友向孟某投资。其问过孟某有多少货,孟某说有五六千万元。孟某曾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在婚内向其借款1000万元,在婚外向其借款200万元,他一共归还了约200万元。
2018年3月,孟某对其母亲宋某1说因为京客隆超市压货,导致公司资金无法周转,让其母亲帮忙。其母亲打电话和其说了此事。后其才知道孟某欠别人钱无法偿还。
3.银行账目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3月30日,宋某1向孟某转款190万元,4月28日分8笔转款40万元,5月7日转款4万元,6月20日转款4万元。
4.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238万元没有异议,但其是向宋某1借款,并非诈骗。
(十六)诈骗石某1195064.09元的证据
1.被害人石某(孟某公司员工)的陈述:2010年3月,其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朝批双隆有限公司工作,负责酒类销往超市的业务。孟某是公司的老人,带着其一起跑客户。2014年2月,孟某说他要开公司,让其跟着他干。5月,其去了孟某公司工作。孟某的公司叫博X美通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做婚礼策划,不太景气,每年利润入不敷出。2015年,公司从方庄搬到了SOHO现代城,还是经营婚礼策划,基本没活,公司只有4个人。2016年初,公司搬到了远洋国际,孟某说公司从事银行贷款业务,但是没让其几人接触过,其就是在公司待着。5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柯XX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2016年整整一年,其和蔡某等员工就是在公司呆着。孟某没有把活儿交给过其和蔡某,所以公司经营情况其不清楚。2017年6月,公司搬到朝阳区竞园文化中心,租了一间独栋房子,500平米,还来了新人张某1,张某1以前在京客隆超市采购上班。2018年4月,孟某带着其、蔡某、张某1去了四川宜宾,找了一个厂家,代理他们的五粮液荷花酒。荷花酒进价398元一瓶,售价598元一瓶。其公司代理后,一共销售了百十来箱,挣了几万元。2018年6月,陆续有好多人来公司找孟某要账。9月7日,孟某不来公司了,也联系不上了。
其一共借给孟某141.4万元,除了银行转账外,还通过微信转款9.8万元。2014年10月初,其还给过孟某一笔10万元现金,对应2017年10月8日的借条,借款金额12.4万元,其中10万元是本金,2.4万元是利息。
2.被害人石某提供的借条载明:
(1)2017年10月8日,孟某向崔迎春借款124000元,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还清;
(2)2017年11月11日,孟某向崔迎春借款124000元,承诺于2018年11月11日还清;
(3)2017年12月22日,孟某向崔迎春借款24万元,承诺于2018年12月22日还清;
(4)2018年2月1日,孟某向崔迎春借款124000元,承诺于2019年2月1日还清;
(5)2018年3月12日,孟某借款10万元,利息5000元,承诺2018年5月12日前还清;
(6)2018年4月2日,孟某借款12万元,承诺于2019年4月2日前还清;
(7)2018年7月31日,孟某向石某借款5万元,利息5000元,承诺于2018年8月31日还清;
(8)2018年8月1日,孟某借款339000元,未约定利息,承诺2018年8月31日还清。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5月19日,石某、崔迎春向孟某转款130万元,收到孟某转款30.293591万元,差额99.706409万元。
4.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蔡某和石某是其公司员工,他们好像自2014年把钱借给其,利息年化15%。2018年4月至8月其资金断了,开始拆东墙补西墙,向他们两人借款约130万元,月息约3%,付了几个月后就没钱付利息了。
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将审计金额加微信转款9.8万元加10万元现金后得出的指控数额119.506409万元不持异议,但该钱款系石某主动提出借给其用来度过公司难关的,并非诈骗。
(十七)诈骗蔡某388338元的证据
1.被害人蔡某(孟某公司员工)的陈述:2009年,其在北京朝XX贸有限公司工作,孟某是公司业务员,其是内勤。后孟某辞职了。在朝批一起工作的同事石某说和孟某一起干公司,让其也加入。2014年1月,孟某成立了博X美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接了一些婚庆的活,干了一年,不挣钱就不干了,之后公司没有什么业务。2018年六七月,公司在四川宜宾做过五粮液荷花酒的代理,进过两次货,第一次50箱,第二次150箱,通过微信或者朋友卖了,没有通过超市或者其他渠道卖。此外公司就没有业务了。其在公司名义上叫总经理助理,实际就是干一些杂活。自2018年8月,陆续有人来公司要钱。那时孟某还让员工外出去借钱。9月,其就找不到孟某了,公司来了很多人找孟某要钱。其才知道孟某和这些人说与京客隆超市之间有业务,骗人家投资。
其借给孟某共计55.7万元,其中三笔各10万元现金均有借条对应,2018年8月4日,微信转款5万元和支付宝转款5万元,也有借条对应。此外除了8月5日现金5万元没有借条外,其余没有借条的都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给了孟某。孟某承诺利息20%,其让孟某将钱返到其父亲蔡某1的账户。其共计收到返款118662元,损失438338元。其不知道孟某借款时无法归还。
2.被害人蔡某提供的借条载明:
(1)2017年12月21日,孟某向蔡某借款12.4万元,2018年12月22日前归还;
(2)2017年12月21日,孟某向蔡某借款12万元,2018年12月21日前归还;
(3)2018年1月15日,孟某向蔡某借款10万元,利息2万元,2019年1月15日前归还;
(4)2018年8月4日,孟某向蔡某借款10万元,利息1.4万元,2018年10月4日之前归还。
3.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18年8月2日,蔡某向孟某微信转款1万元;8月3日,微信转款1万元、4900元;8月4日,微信转款5万元;8月10日,微信转款5000元、1000元、1.1万元。
2018年8月2日,蔡某向孟某支付宝转款2万元;8月3日,支付宝转款2.51万元;8月4日,支付宝转款5万元;8月7日,支付宝转款2万元。
综上,蔡某向孟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共计20.7万元,其中10万元对应2018年8月4日的借条,其余10.7万元无借条予以对应。
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孟某向蔡某父亲蔡某1转款共计11.8662万元。
5.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根据借条认定40万元加没有借条对应的支付宝、微信转账10.7万元扣减其转给蔡某父亲118662元后得出的指控数额38.8338万元没有异议。但蔡某是借款给其,其没有诈骗。
(十八)诈骗张某14068579.23元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1(孟某公司员工)的陈述:2008年4月至2016年3月,其在北京京客隆总部上班,负责酒水采购,孟某是北京市朝阳副食品批发商贸有限公司酒部业务员。2013年春节孟某辞职了。2016年3月,其也辞职了。2016年5月,其与孟某筹备在北京市朝阳东坝开火锅店,9月8日开始营业,但不挣钱,2017年8月火锅店就不干了。
后孟某找其去他公司做酒水生意。2017年8月,其去孟某的公司工作,公司挂牌是柯XX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是北京博XX通商贸有限公司,孟某让其负责联系酒水业务。2018年4月,其朋友帮忙联系到五粮液荷花总代理。其进了50箱(29800元)五粮液荷花酒,孟某连送代卖。后公司又进了150箱(89400元)荷花酒,这笔货是其付的钱。2018年9月孟某欠钱跑了,其把剩下的24箱酒拉走了。孟某从没有让其向京客隆超市推销酒,孟某也没有向京客隆超市销售过酒。其在孟某公司一周就上两三天班,每个月6000元工资,没有其他报酬。孟某总向别人借钱,也向其借过钱。其不清楚孟某借钱用途,孟某的公司没有什么具体经营,做酒水也就只有5个月的时间,总共前后进了200箱连卖代送,也没有看到收益。
2018年2月,孟某以给他前岳母房产解押为由向其借款。其表示能借给他400万元。2018年2月8日,其转给孟某170万元,孟某给其签了400万元欠条,承诺利息24万元,2018年4月8日前还清。2018年2月11日,其又给孟某转了230万元和207万元。4月8日还款到期时,其找孟某要钱,孟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外,2018年2月26日至28日,其还陆续借给孟某约30万元,孟某说是转给别人的,借他用下,省得跑银行。这30万元也没还。
2.被害人张某1提供的借条载明:2018年2月8日,孟某向张某1借款400万元,利息24万元,承诺于2018年4月8日前还清。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张某1向孟某转款470万元,收到孟某转款63.142077万元,差额406.857923万元。
4.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指控的数额406.857923万元没有异议,但该笔钱款系张某1知道别人向其追款,主动提出卖房借钱给其的。
(十九)诈骗杜某234165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杜某的陈述:2015年其通过蔡某得知孟某的公司办理理财业务,年利率10%至15%。2015年其投资5万元,2016年投资10万元。2017年初,其把业务结清。2018年2月5日,其通过蔡某在孟某的北京博拉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20万元理财业务,2018年8月前对方按约定支付了利息。2018年8月2日和3日,其又通过蔡某借给孟某8万元,这次借款后对方以没钱为由再没给过利息和本金。上述业务都是通过蔡某办的,其通过本人及丈夫郝某账户一共给了孟某28万元,收回利息20335元。
2.被害人杜某提供的《汇通投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条载明:2018年2月5日,郝某与北京博拉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出借20万元,期限1年;2018年8月2日,孟某出具借条,向杜某借款8万元,2018年9月1日前还清,利息8000元。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4年12月28日至2018年8月6日,杜某向孟某转款33万元,收到孟某转款13.8335万元,差额19.1665万元。
4.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2015年12月22日,杜某通过支付宝向孟某转款42500元。
5.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将审计金额19.1665万加支付宝转款4.25万后得出的指控数额23.4165万元没有异议。其没有见过杜某,是蔡某帮其借款。
(二十)诈骗林某50000元的证据
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2018年7月,同事杜某说孟某做短期理财利息比较高。8月2日,蔡某到其家中谈办理理财的情况,说孟某承诺月息7%,期限1个月。其向孟某账户转款5万元。8月3日,蔡某将借条闪送给其。9月2日到期后,其打电话找蔡某,蔡说他也联系不上孟某,至今钱款未还。
2.被害人林某提供的借条载明:2018年8月2日,孟某向林某借款5万元,利息3500元,2018年9月2日前还清。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8月2日,林某向孟某转款5万元。
4.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5万元,其没有见过林某,是蔡某帮其借的款。
(二十一)诈骗李某2118664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6年,其通过丈夫表弟的介绍认识了蔡某,他说他老板孟某要借钱,月息1%。其于2016年向孟某账户转款10万元,后他连本带息还给了其。2018年四五月,其分2笔转给孟某共计20万元,他返给其约9000元利息,之后就不返了,本金也没还。
2.被害人李某2提供的借条载明:2018年4月4日和6月4日,孟某分别向李某2借款各10万元,期限均为4个月,利息均为4000元。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6年5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李某2向孟某转款25万元,收到孟某转款13.1336万元,差额11.8664万元。
4.被告人孟某的当庭供述:其认可公诉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指控的金额,但这是正常理财,其没有说过做酒水生意。
(二十二)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
1.证人秦某2的证言:其和孟某没有业务往来。其没有从孟某处引进过酒类商品,其单位不对个人引进商品。孟某没有货物囤积在京客隆超市进行销售。张某1是其单位的采购助理,2018年初辞职,他离职后没有找其谈过酒类商品结账等事宜,没有找其谈过酒类商品业务。
2.证人潭某的证言:其公司主营五粮液荷花白酒。2018年5月,其通过张某1的介绍认识了孟某。孟某和张某1与其签过代理协议。其公司与孟某合作经营过两次荷花白酒,第一次是2018年4月10日,孟某进货100盒;第二次是2018年6月21日,孟某进货360盒。
3.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6年,孟某自称做酒品生意,经常找其购车,开一段时间再卖,他隔一段时间就换一辆车。其和孟某的经济往来约300万元,都是买卖车辆产生的,总共约10辆,有保捷011、法拉利、宾利等。他每次每辆车都会赔10多万元至20万元。
4.证人赵某2的证言:孟某经常在其店内买卖名车。孟某转给其和其丈夫王某的钱款都是买车款。孟某退车时其扣除合理的收费后,把剩余的钱再退给孟某,孟某一共给其转过几千万元。
5.辨认笔录证明:赵某2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孟某。
6.证人王某(赵某2丈夫)的证言:其于2016年认识孟某,他自称做酒品销售,购买了一辆价值250万元的宾利飞驰。2016年5月至2018年五六月,孟某在其处买车,有一部分车买走不久后就会退,比如2017年开走一辆售价460万元的劳斯莱斯魅影,开了四五个月退回来,其退给他400万元。孟某一共消费了5000余万元,其退给他3000余万元,实际消费2000余万元。孟某买过三四十辆轿车。其感觉孟某花钱很痛快,穿着佩戴奢侈。
7.证人梁某(个体奢侈品经营者)的证言:2015年孟某买了约四五个Vertu手机。2016年孟某全年消费约500万元。2017年除了手机、奢侈品表外,孟某还买了奢侈品包等。
8.辨认笔录证明:梁某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孟某。
9.证人祝某的证言:其公司与柯XX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5日,年租金104.025万元,地址位于竞园,面积500平米。2018年9月10日其公司与柯X公司解约,扣了该公司260062.5元保证金。柯X公司的法人是孟某,该公司交了房租、保证金共计139万余元,水电等其他杂项共计约6万元。
10.证人任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证明》载明:2016年,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香河五矿万科城房屋。2018年1月,其和孟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孟某承诺把欠其的钱还给其,所以香河的房子给了孟某,等房产证下来,孟某把欠其的钱还清再过户。
在与孟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其向朋友张某3借款220万元、彭某借款25万元、赵某4借款10万元、宋某2借款220余万元、赵某3借款50万元,都给了孟某用于从事酒水生意。孟某每个月通过其偿还出借人利息。其还把婚前一套房屋在中信银行抵押了200万元交给孟某从事酒水生意。2018年9月,孟某失踪了,其朋友都向其要钱。其将该房变卖355万元,偿还银行贷款138万元,还给了张某310万元、宋某240万元、赵某3(袁某)51万元、彭某25万元、赵某49万元,中信银行房屋抵押贷款104万元。张某3已经去世,他家人把其起诉了,让其偿还张某3220万元。
11.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等相关书证载明:2015年6月,任某、孟某登记结婚。2018年1月,任某、孟某协议离婚,约定五矿万科城房屋归孟某所有。
12.《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贷款结清证明》载明:2016年9月,任某以345.5018万元的价格购买廊坊市香河县五矿万科城房屋,首付款207.5018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38万元。2018年12月21日,任某通过中介将该房以355万元的价格卖给苏海岚。2019年4月4日,任某将房屋贷款138万元结清。
13.证人宋某2、赵某3、彭某提交的《说明》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2016年8月至11月,任某向宋某2借款224.999万元用于任某丈夫的酒类生意,2019年3月至5月,任某向宋某2转款40万元。
2018年4月20日,任某因丈夫孟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赵某3借款50万元。任某收到赵某3借款50万元后于同日向孟某转款50万元。2019年3月至4月,任某向赵某3母亲袁某账户转款51万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任某向彭某借款20万元和5万元,用于丈夫孟某的酒类生意。2019年5月8日,任某向彭某转款25万元。
14.经销合同、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订货确认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甲方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与乙方北京博XX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四季荷花臻茂蓝荷N88的特约经销单位,乙方在北京市可以销售甲方产品,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
2018年4月10日,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博XX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荷花酒(春夏秋冬)50件(返点10件),金额共计2.98万元。孟某支付货款2.98万元。
2018年6月21日,成都XX贸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博XX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四季荷花酒360提,金额共计8.94万元。收货人为张某1,货物应发150件,实发180件(含20%返利)。同日,张某1分两笔支付货款共计8.94万元。
15.竞园尚园(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竞园租赁合同》《解约协议》《提前退租申请》《合同期间账项信息》证明:2017年6月14日,竞园尚园(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号“竞园”第53C房屋(500平方米)租赁给柯XX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租赁期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5日,年租金104.25万元。2018年9月10日,柯XX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因提前退租,租赁合同解除。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日,柯XX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房屋、水电费等费用140余万元。
16.汽车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等书证证明:孟某向赵某2、王某账户(用于汽车购买)转款4530余万元,收到二人转款(汽车销售款)3610余万元,差额900余万元;向梁某等人账户(用于购买奢侈品)转款1400余万元,收到转款1200余万元,差额200余万元;摘要为消费的支出共计1700余万元,对手户名包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家具销售中心、商城、餐饮中心、酒店等;信用卡还款360余万元。
17.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柯XX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设立,法定代表人孟某,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该公司已缴税额共计101.54元。
北京博拉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设立,法定代表人孟某,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该公司已缴税额共计500余元。
嘉XX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设立,法定代表人孟某,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该公司已缴税额共计98元。
北京博XX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设立,法定代表人石某,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缴税额500余元。
北京艺香鼎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任某,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缴税额0元。
18.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孟某于2019年2月3日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9.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本案的法律手续。
20.户籍信息表证明孟某的身份情况。
21.被告人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下半年,其在方庄开了博X美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婚庆,盈利状况很差,入不敷出。2015年上半年,其将公司搬到了大望路。2015年6月,其和任某结婚,为了节省开支,其关了大望路的公司,去任某公司做抵押贷款,但和任某各做各的。2016年春节后,其以年息12%至15%向朋友借款。2016年至2017年,其在朝阳东坝开了一个火锅店,经营了一年,因为不盈利就停业了。2017年6月,其关闭了任某的公司,在XX艺术中心开了博XX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是石某,公司监事是蔡某,其出资了约10万元。6月,其去了四川宜宾,以博XX通公司的名义商谈在北京代理荷花酒,对方没有答复。10月,因为其与很多朋友说过要做贸易,所以十来个人主动表示要借钱给其,其陆续借了约4000万元。2018年初,开始有人要求其偿还本金,其只能借钱归还。1月,其签订了荷花酒的代理协议,但是因为催债的人比较多,其没有办法正常经营,只销售了200箱,挣了5万元。其也没有开展抵押贷款项目,只能不断借款来偿还旧债。9月,其没钱还了。其女友张某2找了一个朋友,帮其到非洲喀麦隆躲债。其一直呆到了11月。后其回了北京,准备和李梦结婚。2019年2月3日,其和张某2吵了一架,张某2把投资人叫来,其报了警,被带到了派出所。
其借钱时曾说过把荷花酒的业务放到京客隆超市销售,但其没有找过京客隆超市洽谈。其把借来的钱除了用于给公司员工开支,支付房租、水电费外,大部分用于给债权人还本付息。任某是其前妻,2015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1月离婚。婚姻期间,任某替其还了很多债务,还抵押了自己的房产帮其还债,共有1000余万元。李梦是其女友,2013年认识的。其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过李梦200多万元,还给李梦开过一个足疗店,人员开支、水电房租都由其支付,盈利的钱归李梦。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所载北京博拉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博XX通商贸有限公司、柯XX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相关工商登记材料载明:上述三家公司均系孟某的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包括石某、蔡某、任某。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所载内容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孟某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之问题
首先,被害人秦某1、贾某1、乔某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孟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等多份书证证明,孟某向多名被害人表示其从事将酒水销往京客隆超市的生意,业务量大且利润丰厚,向被害人借款用于从事该项业务。证人秦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孟某从未向京客隆超市销售过酒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孟某向秦某1、贾某1、乔某等被害人虚构了借款从事向京客隆超市销售酒水的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将钱款交付给孟某,该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其次,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人潭某的证言及经销合同、税务登记材料等证据证明,孟某自成立公司后,除花费10万余元购买荷花酒予以销售外,并未有过其他长期的业务经营,亦没有相应的盈利收入。证人宁某、赵某1、赵某2、王某、梁某、祝某的证言及租赁合同、审计报告证明,孟某在涉案期间购买价格昂贵的多部车辆,购买奢侈品,租赁年租金100余万元的办公场所。被害人张某1、石某、蔡某、张某2的陈述,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孟某的亲属、员工知道孟某驾驶昂贵车辆,佩戴奢侈品,租住高档办公场地,但对于孟某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并不清楚,对于孟某真实的财务状况亦不了解,孟某向上述人员借款时,亦未予以告知。被害人蔡某、杜某、林某、李某2的陈述证明孟某从未告知蔡某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在蔡某介绍杜某等人向其投资时,亦未将真实情况予以告知。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孟某向张某1、张某2等多名被害人借款时,隐瞒了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将资金借给孟某周转,孟某有能力还款的错误认识而将钱款交付,该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综上,孟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孟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孟某并未欺骗被害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孟某是否具有诈骗主观故意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案证据证明孟某自开立公司后,除花费10余万元外没有其他能够正常稳定盈利的业务。在该种情况下,孟某仍以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高息向多名被害人借款数千万元。在获得款项后,孟某亦未将钱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自己的还款能力,而是用于偿还旧债,置换名车和奢侈品,支付水电房租等开支。在其资金链断裂后,孟某予以逃匿。孟某虽辩称其前往非洲是考察项目,以期盈利偿还被害人,并非逃匿。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该种辩解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相矛盾。孟某在案发前使用真实姓名借款,并按时还本付息是其能够持续诈骗他人钱款的犯罪手段,不能据此推定孟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公诉机关未将薛刚、任某2列为本案被害人,是因为根据审计报告,二人在案发前及孟某逃匿前,被骗金额已经获得全额赔付,孟某对二人的钱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未将二人列为本案的被害人,而并非认可孟某向二人借款的行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孟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孟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五矿万科城房屋的处理问题
孟某当庭提出其愿意将五矿万科城房屋交予法院拍卖,退赔被害人损失。但证人任某的证言、离婚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贷款结清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宋某2、赵某3、彭某提交的《说明》、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任某与孟某结婚。2016年9月,任某以3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房屋,按揭贷款138万元。2018年1月,任某与孟某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孟某所有。2018年12月,任某将房屋以3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将138万元房屋贷款结清。2019年2月3日,孟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至5月,任某将100余万元钱款转给宋某2、赵某3、彭某,用于归还其与孟某婚姻存续期间任某所欠钱款(借款理由为帮助孟某资金周转)。本院认为,孟某与任某离婚协议虽约定房屋归孟某所有,但在孟某被羁押前,任某未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房屋予以变卖,系孟某与任某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现该房屋已经变卖,且变卖款归属不明,不具备作为孟某的退赔款物并入执行项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孟某诈骗贾某1、贾某2、邰某、许某、宋某1等老年人,应酌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孟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常 燕
审 判 员 周 耀
人民陪审员 白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兢佩
书 记 员 杜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