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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积极意义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5-27 13:34:14 浏览量:

  1.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司法主权  在对待“死刑不引渡原则”时我们有两种选择:或者严格固守刑法的绝对严主义,坚决按照法律不放弃处以极刑的原则;或者承认死刑不引渡,实事求是 的面对解决“引渡难”的现实问题。也许有人会提出: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有违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由于国际法的规定,使我们的刑法无所适用就更谈不上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了,况且从国内刑法看:“平等的量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实施相同犯罪的人,必须判处绝对相同的处罚;即使不同的人实施了相同的犯罪,量刑也可能存在差别。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但取决于导致差别的原因,根据普遍的正义标准,刑法的原则与目的分析做出差别的量刑是否合适”。

  2.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有利于挽回国家损失  传统的引渡理论和实践中,一般只将被请求引渡的人作为引渡的客体而现在的引渡公约和条约几乎都将与引渡有关的财物列入移交的对象。据统 计,中国目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达700多亿元人民币。虽然现阶段,我国可以依据《引渡示范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来引渡犯罪嫌疑犯人而追回国家财产。但我国刑法对经济类犯罪多科以重刑,甚至大多数仍有死刑,这样就使得大部分经济类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国的话可能会被处以死刑或 执行死刑而又与“死刑不引渡原则”相冲突,使其成为横亘在我国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的绊脚石,不利于挽回国家国家经济损失。退而求之,若我国接受或者变相接受此原则,则有利于国家与其他国家在进行司法协助时掌握更多的主动甚至化被动为主动,从而最大限度的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既使其接受我国刑法的制裁,又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

  3.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权保障水平且符合国际趋势将死刑与引渡联系起来,产生于晚近几十年,其源起的内在动因就是人权保护,这二者结合的结果就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得以成立。正如其形成与人权保护有关一样,“死刑不引渡”发展成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与人权运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自人权运动兴起到现在,生命权被认为是最基本的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死刑恰好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这样使得一个国家对死刑不引渡制度的接受与认可常常与该国在保护人权问题的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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