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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5万元委托金亚太律师辩护成功办理取保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2-04-27 21:00:4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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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Z某为某教育培训公司销售主管,因公司业务涉嫌诈骗被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并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第一时间阅卷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向检察官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几经沟通,最终检察院决定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当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做出了取保的决定。听证会结束的第二天上午,Z某即被看守所释放,与家人团聚。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Z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苏义飞、金雨爽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经会见,听取Z某的供述与辩解,结合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Z某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理由如下:

一、根据辩护人了解的事实,辩护人认为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有待商榷

(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Z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诈骗犯罪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1、北京一只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册成立的教育培训公司,公司具有教育咨询等资质,Z某等业务人员在向客户推荐消防工程师网络课程时,并未虚构公司的任何资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一只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只船教育公司”)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于2016年3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零售物;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即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可知,一只船教育公司成立于2016年,公司具有教育咨询、出版物零售等资质。

据Z某陈述,其于2018年9月底经朋友推荐入职一只船教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向客户推荐公司的培训课程,向客户推荐消防工程师资质证书、讲解消防工程师的用途,并向有意向的客户介绍公司的简介以及公司网络课程的班型服务内容。之后进行回访,看客户是否需要购买公司的网络培训课程。自公司成立到Z某入职公司,该公司已经存续三年有余,公司并未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且Z某所在的销售团队也从未收到客户的投诉或发生法律纠纷。公司本身就是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从事培训考试业务,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Z某有理由相信公司是合法注册成立,具有消防工程师等培训的资质。

2、Z某在向客户推荐公司的培训课程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引荐兼职系单位的承诺,并非Z某等业务人员的个人承诺

首先,一只船教育公司进行消防工程师考试网上培训课程等服务,先由推广部通过抖音、今日头条等途径投放宣传广告,客户在宣传广告上自愿填写基本信息后,由业务员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发送给销售部,由销售部对客户进行核实、讲解、推荐,最后由教务部与客户签约,发放网络视频学习,进而收取客户的培训费用,系民事合同行为,该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的事由。

其次,Z某在担任咨询师向客户推荐公司培训课程时,并未向客户承诺能够保证通过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以及在担任销售部主管时也未向其团队成员授意该内容。在宣传公司培训课程过程中,Z某及其公司只是向客户宣传公司的优势、网络课程服务的内容,并未向客户承诺报名公司的网络培训课程保证能够通过消防工程师考试,客户能否通过消防工程师考试,是由客户的学习能力和进度决定。

再次,Z某在向客户推荐消防工程师网络培训过程中,对于不具有报考资格的客户,并不为客户提供解决报名资格或辅助报名服务。报考消防工程师的客户也知道消防工程师报考有相应的资格限制,要求大专以上文凭,方能报考。而一只船教育公司在宣传的过程中,也是如实向客户告知的,在该公司官网上明确列明了消防工程师的报名资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客户,由客户在官网自主报名考试;对于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客户,则如实告知客户如果想报考消防工程师资格证,需要辅助报名,也只是向客户推荐往年不具有报名资质的学员找的成功协助报名的单位的联系方式,由客户自己与该单位沟通、协商能否报名。

再次,对于通过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客户,由一只船教育公司帮助该客户引荐兼职,如无法引荐,则由一只船教育公司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系一只船教育公司对客户的承诺,该承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户均是接触过消防工程师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客户,对于消防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深刻的认知,知道相关行业证书的含金量。不能因为一只船教育公司提供引荐兼职服务或者无法引荐兼职时退款,便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最后,一只船教育公司,对于报名网络培训课程的客户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包的满足相应条件7天不满意退费服务,而且客户对于公司提供的网络培训课程不满意,满足相应条件,可以联系课程培训班班主任办理退费。

(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亦没有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是典型的关系型犯罪,行为人要遂行犯罪,必须得到相对方的“积极配合”,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之时,不能忽视被害人的作用。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分水岭的作用。但是,必须指出,并非只要被害人基于任何错误认识,进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就能够一概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如果将所有“错误认识”一概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行为,难免会陷入主观归罪的错误境地。

具体到本案中,Z某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并未承诺客户只要进行网络培训就能够通过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也未向不具有报考资格的客户提供辅助报名服务,不具有报考资格的客户能否报名成功,是这些客户与其他公司协商的。而且,对于报名一只船教育网络培训课程的客户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7天不满意,满足相应条件退款的承保,对于其他不满意的也进行相应的退费。对于这些客户是明知的,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户也未陷入错误认识。客户在一只船教育公司报名网络视频培训,是自己的选择。即便有些业务员在宣传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具有夸大公司具有较强培训能力,夸大培训课程的作用,但这些至多属于民事欺诈。客户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对于培训课程有自己清晰的判断,即便课程再好,自己不好好学习仍然无法通过。

对于不具有报名资格的客户,一只船教育公司明确告知客户本公司不提供辅助报名服务,不帮助客户解决报名问题,只是推荐联系方式,需要该部分客户与有关单位协商能否辅助报名的情况。客户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情况下,由自己与其他公司协商能否辅助报名成功,至于被害人与其他公司通过什么方法、途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并参加考试,一只船教育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部分客户是否在一只船教育公司报名网络培训,也是客户自由的选择。一只船教育公司仅向在自己公司报名网络课程培训的客户收取培训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因此,在整个过程中,客户并没有陷入诈骗犯罪所要求的错误认识。

(三)一只船教育公司提供了合同所要求的网络视频培训服务,客户没有遭受损失

一只船教育公司与客户间形成的是收取培训费、提供培训服务的市场服务合同关系,并签订了书面的合同。一只船教育公司为客户提供了网络视频培训服务,客户也享受了该服务,客户向一只船教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系享受视频培训的对价。因此,整个过程中,客户并未遭受损失。

(四)犯罪嫌疑人Z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Z某于2018年9月底,经朋友推荐入职一只船教育公司,而一只船教育公司成立于2016年,系一家专门从事教育培训的公司,也具有教育培训等相关资质。自公司成立到Z某入职公司,该公司已经存续三年有余,公司并未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公司本身就是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其有理由相信公司是合法注册成立,具有消防工程师等培训的资质。而且,客户对于公司的培训服务不满意时,也可以协商退费,公司也确实办理退费。因此,Z某作为业务人员,并未能辨识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主观上不具有为单位犯罪提供帮助的主观意愿,其向客户宣传公司的培训能力无可厚非,其主观上仅具有提供劳动获利的主观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Z某即使涉嫌犯罪,也属于从犯

一只船教育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教育培训公司,其具有层级严明的管理组织体系。公司最高管理者为法定代表人,在其之下依次有军团长、总监、经理、主管、咨询师。据Z某陈述,该公司内共有主管150余人,Z某作为级别较低的主管之一,其主要执行公司指令,不参与公司的决策、运营以及话术的制作。并且公司高层在向下传递决策及相关指令时,会强调这是行业惯例、符合流程。Z某年纪较轻,初入社会,尚不具有分辨公司行为性质的能力。

本案犯罪嫌疑人Z某已归案,案件的重要证据(言词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而且Z某归案后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经过,态度良好,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Z某此前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小。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苏义飞、金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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