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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诈骗罪委托苏义飞律师取保成功

来源:http://www.055110.com/a/98/11223.html 时间:2018-12-10 17:51:38 浏览量: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L某侦查阶段的委托律师。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财富广场首座14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法:15855187095(苏义飞)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L某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犯罪嫌疑人L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 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申请人应L某及其近亲属的要求,为L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L某不构成诈骗罪
       2016年3月左右犯罪嫌疑人L某用个人积蓄和从亲朋好友处借款共计200万元多万元给周xx,周xx将财保小区的六套房产陆续过户给了L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L某购买房产后资金紧张,将其中的两套抵押给邮政银行借款90万元,直至L某被拘留前已经归还60万元。2016年6月L某又将其中的三处房产抵押给颍上农商银行借款180万元,直至L某被拘留前一直在缴付利息,尚未开始偿还本金。犯罪嫌疑人L某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从银行贷款,并始终积极偿还本金和利息,对银行的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L某不构成诈骗罪。
       本律师会见L某时,L某明确表示只要银行催款,他会立即还款。
       二、犯罪嫌疑人L某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L某此前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从事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会隐藏、毁灭证据,社会危险性较小。
       三、对犯罪嫌疑人L某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有利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是降低审前羁押率和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很多法定刑较轻的案件直接起诉即可,大大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三年”也是缓刑和执行刑的刑期分界线,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将可能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太长时间不利于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L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L某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
       对L某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但实践中往往由于没有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压缩了拘役、管制等刑罚适用空间,使原本可以适用拘役或管制的,都改为适用有期徒刑。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充分发挥拘役、管制等刑罚的功能,从而避免审前羁押期超过刑期现象的发生。
       四、犯罪嫌疑人L某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继续工作,为社会创造价值
       犯罪嫌疑人L某系公司负责人,在被拘留前尚有多份经济合同需要履行,现在正处于公司发展的关键阶段,有几份经济合同需要本人签字否则业务无法开展。如果由于羁押导致L某无法在合同上签字,会造成公司违约,产生巨额违约金,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破产,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就业问题。 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二条、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综上所述,L某不构成诈骗罪,无犯罪前科,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地供述了案件事实,公司尚有大量事务亟待本人处理,对L某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恳请贵局对L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L某家属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找本地人作为保证人。本律师也将督促L某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该案,不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此致
颍上县公安局
申请人:苏义飞
日期: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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