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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03-29 08:55:08 浏览量:

《刑法》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81页:司法机关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二人以上行为的结果归属问题。显然,要将结果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就要求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即使查明侵害结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或者不能查明侵害结果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但只要能够肯定参与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参与者的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进而将结果归属于参与者的行为。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83-385页: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一)以不法为重心。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的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二)以正犯为中心。正犯是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这一过程中的中心人物或者核心人物。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而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正是正犯。所以,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要先确认正犯,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判断是否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就变得相对容易。

(三)以因果性为核心。由于犯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人与参与人应否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既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也关系到共犯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所谓的共犯脱离,实际上也是共犯的因果性问题。亦即,共犯放弃或者被迫停止共犯行为后,由他人导致结果发生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否认共犯的先前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从而只让共犯承担中止犯或者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共犯行为,但是,如果后来又消除了该行为对犯罪的促进作用,导致先前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时,就属于共犯的脱离。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453页: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435页:片面的共同犯罪,也称“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实施的情形。

片面共同犯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共同正犯),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以欲强奸丙,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

(3)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将丙绊倒,从而使以顺利的杀害丙。

是否存在片面的共犯,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片面的共犯,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

既然是片面共犯,当然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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