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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知识--想象竞合犯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0-03-28 09:02:23 浏览量: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460页

在德国,某个可罚行为的不法内容能够由一个法条予以充分、全面评价时,就适用该法条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此时便是法条竞合。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已经将法条竞合限定为法条之间具有包容与交叉的情形。这可谓约定俗成,再改变这一形式标准并不合适。

德国没有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现象大多分别属于德国的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中的吸收关系,少数情形属于实质竞合。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普遍使用牵连犯的概念。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485页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第一,在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中,当减轻法条属于特别法条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能从一重罪论处,必须适用减轻法条。

第二,即使对于法条竞合的其他关系(如补充关系、吸收关系)适用重法条,但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其他法条被排斥适用。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483-487页

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是指想象竞合并不是只适用一个法条,而是同时适用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在判决中应当明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如果认定杀人罪导致处罚轻,因而不能评价特殊伤害的不法内容时,就不得按照法条竞合处理,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按特殊的伤害既遂量刑。如: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时,如果按照特别法条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就会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这样的处罚不能充分评价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不法内容,所以,此时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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