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律师动态>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7-29 06:50:12 浏览量: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四百一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分享到:
上一篇:卖淫嫖娼行为 下一篇: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决书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