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业务领域>减刑>

刑法减刑的条件、限度与幅度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5-27 13:39:14 浏览量:

  核心内容:减刑对于服刑人员来说,这个是最快可以回到社会的一个情况,那么想要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与及它原有的一个限制与及幅度是怎样进行规定的呢?需要关注的条件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务120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1)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于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减刑分为两种:

  (1)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有立功表现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分享到:
上一篇:赔钱减刑,法律岂能打折? - 刑法 下一篇:犯罪分子减刑的条件 - 刑法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