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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危害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16-06-08 16:37:52 浏览量:

  核心内容:职务犯罪多与腐败相联,是腐败的最集中表现,因此在很多时候,我们也习惯用腐败来代指它。但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呢?

  【文章导航】

  一、 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二、职务犯罪的分类及危害

  三、职务犯罪的研究状况

  四、职务犯罪的群体画像

  近年来,我们在反腐败领域常常会提到“职务犯罪”这个词,用来泛指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细究起来,“职务犯罪”的提法是近十几年来才流行起来的。虽然张鼎丞曾在1957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过“职务犯罪”,但当时并没有引起共识。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仍旧大部分使用“经济犯罪”来涵盖这种犯罪类型,直到1997年后“职务犯罪”才被固定化,成为一种特指词汇。

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首先来分析一下什么职务。“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即“掌管”,“务”则是由“职”而产生的应承担的任务、事务。因此说,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务”,而“职”的不同,相应所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目前我国的职务分类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在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了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可见,“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从这个角度看,似乎所有涉及到行业职务的犯罪都可以列入职务犯罪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又做出了区别于一般犯罪的具体规定,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了刑法而构成的犯罪。

  职务犯罪有特定的犯罪主体和客体要求。从犯罪的主体来看,除少数特殊类型外,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职务犯罪所侵害的是职务的正当性或廉洁性以及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这是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式的最突出特征。职务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一样的,都侵害了职务的正当性或廉洁性,但它侵害的直接客体十分广泛,不仅涉及公共财物,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可见,职务犯罪并非简单的涉及一般职务的违法行为,而是具有特定主体与客体要件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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