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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全文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2-05-12 14:39:36 浏览量:

  《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全文9月23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网络涉毒”、“毒驾”、“快递运毒”、“涉毒明星”等新问题,《条例(草案)》都制定了相应条款,拟予以规范。下面由法务120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该《条例》全文:

  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方针和机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禁毒委员会职责】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第七条【社会参与】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禁毒合作】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国家机关禁毒宣传教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传媒禁毒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青少年禁毒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的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来沪青少年、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禁毒教育。

  第十三条【重点场所禁毒教育】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禁入】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播出。

  前款所称的吸毒人员,是指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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