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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毒品犯罪中的疑难证据问题 - 刑法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2-05-12 14:39:34 浏览量:

  核心内容:毒品的犯罪汇总,对于查处毒品的犯罪主要的存在着一定的证据疑难的问题,那么需要做好哪些必然的准备与及要件的要求的呢?主要需要完善哪些内容要件,法务120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如何认定当事人对持有的毒品是否明知?

  因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按犯罪构成的要求,如果从某个人身边或住处或特定部位发现毒品,该人必须明知这东西是毒品,才构成犯罪,如果他不知道则不构成犯罪。在我们查获毒品犯

  罪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辩称“我不知道”,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没有犯罪现场,而且双方都是自愿交易,也不出现特定的被害人,因此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经常是不了了之,抓起来又无罪放了,既起诉不了,也判不下去。这类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造成了放纵贩毒分子。这个问题是惩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难点。对此,崔敏教授提出了事实推定制度,就是说,当我们在某人身边、住处或特殊部位查获到毒品,如果其有明显的逃避检查,故意用特殊伪装的方式或有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我们可以推定他明知道这里边是毒品,可能嫌疑人不一定知道究竟毒品纯度是多少,甚至也有可能不知道是海洛因还是冰毒,但根据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就可推定他明知,至于 “推定明知”还应具备一些什么其它条件还要进一步研究。

  二、当毒品案件的当事人反驳指控时,是否应该要求他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这是证据理论上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来说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我们既不能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也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面学界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种观点主张被告只有辩护的权利,没有举证的义务,举证责任都应该是控方的,既然被指控有罪,那么所有问题都应该由检察院来证明。也有一种观点,就是原则上讲被告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举证责任可能就会转移到被告人身上。比如根据英国的证据法,在诉讼过程中,控方和辩方都可能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辩方以特定的若干事项作为辩解理由,就需要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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